[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

看板Salary作者 (三民李連杰)時間3年前 (2020/11/01 21:07), 編輯推噓-7(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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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李連杰雖然不是雇主 但在民間職場服務多年 隱隱約約知道 所謂的"試用期"與"警告信"其實都不合勞基法 都只能算是公司內部管理方式與文件 假如真的去打勞動官司 法律上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與"警告信"的 例子1: A男入職報到後三個月 被公司告知他沒通過試用期 請他自己填好離職單 下個月就不用來了 A男覺得這三個月當中對公司已有帶來業績貢獻 而且如果真的不適合 怎麼會剛好讓他做滿三個月才叫他走 認為公司是不正當解雇 說找律師去打勞動官司 公司瞬間變老實了 馬上改口稱 是因為公司最近幾筆生意大賠錢 資金周轉不靈 真的需要立刻裁員止血 很抱歉讓他浪費了三個月的青春(這三個月有正常支薪) 改成以給遣散費的解僱的方式請他跟一些員工走 例子2: B女已在其公司服務超過一年 但因為她值班時間不小心漏掉某重要客戶的詢問EMAIL 不小心跟著其他已經回覆過的EMAIL一起放進已經處理好的分類資料夾 等到後來兩週後才被另外一個同事剛好去翻找時看到發現 但兩週之後才回覆客戶 客戶也已經不再回應(應該是已經去找別家公司了 都過兩週了) B女的主管上司決定 發給B女一封正式警告信(警告說妳已經被記一次大過的意思) 並告訴B女日後只要再收到一封警告信(也就是被記兩次大過的意思) 公司就能要求她自己離職 B女認為公司與主管是想叫她現在就自己辦離職 省得之後收到第二次被正式趕走很難看 B女求助於勞動部與律師 經溝通協調後 那一封警告信還是會發給B女 畢竟她的確漏掉一封重要EMAIL 導致公司損失 但主管後來沒有再提什麼收到第二封之後就要自己離職之類的話 總結 "試用期"與"警告信" 在勞動部與律師的觀點 是不具法律效益的 頂多算是公司內部管理的方式與文件 如果像A男或B女的例子 公司想辭退她們 就是要用資遣的方式給錢請人走 沒有什麼叫做應該自己填一填離職單這回事 很多年輕人不懂 被呼嚨 被話術 默默自己辦離職走人 其實是自己放棄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就業權 以上 三民李連杰告訴大家 我如果沒說 你一定不知道 哀 -- 中華民國萬歲! 台灣自由民主萬歲! 政黑板板主 唯一支持 票投三民李連杰 (政黑板彭文正 / 西斯版霍元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92.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04236061.A.076.html

11/01 21:09, 3年前 , 1F
你提的這兩者都合法,而且都有正式判例
11/01 21:09, 1F

11/01 21:11, 3年前 , 2F
另外,不管於法有沒有問題,不同案例都有不同爭執點,看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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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11, 3年前 , 3F
說詞更加完善能說服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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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14, 3年前 , 4F
這兩個例子感覺都是不懂法律的公司想要來唬員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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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14, 3年前 , 5F
啊,警告信跟什麼「自己離職」哪會有必然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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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31, 3年前 , 6F
試用期本身講法ok可是根本不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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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32, 3年前 , 7F
應該說是不同的事 資遣就是資遣 跟試用期沒關
11/01 21:32, 7F

11/01 21:41, 3年前 , 8F

11/01 21:42, 3年前 , 9F
實際上法院不支持現行勞工局那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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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44, 3年前 , 10F
不只試用期合法,連適用期間勞資雙方解除合約權利都偏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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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44, 3年前 , 11F
民488,不濫用,連資遣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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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45, 3年前 , 12F
勞工局那套說詞,實際上看起來都不知道是保護勞工,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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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45, 3年前 , 13F
整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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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46, 3年前 , 14F
不要誤導 試用期約定是有效力的 可參考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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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47, 3年前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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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1:50, 3年前 , 16F
法無明定不等於違法 什麼農場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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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2:46, 3年前 , 17F
勞基法對於未滿3個月這段,並沒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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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2:50, 3年前 , 18F
所以基本上勞資雙方意合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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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0:47, 3年前 , 19F
你不說在下還真的不知道你剛收到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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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1:43, 3年前 , 20F
符合勞基法的試用期就是合法的啊,搞得出來啊
11/02 01:43, 20F

11/02 04:56, 3年前 , 21F
呃 不要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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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5:04, 3年前 , 22F
我們公司人資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所以才會一直來吵,法
11/02 05:04, 22F

11/02 05:04, 3年前 , 23F
務很辛苦,不要亂講
11/02 05:04, 23F

11/02 06:30, 3年前 , 24F
不懂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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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7:41, 3年前 , 25F
根本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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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8:56, 3年前 , 26F
不敢賣弄奇怪的簽名檔了齁
11/02 08:56, 26F

11/02 09:04, 3年前 , 27F
你邏輯全錯。這些沒有不合法。你舉的例子也沒說這些不合
11/02 09:04, 27F

11/02 09:04, 3年前 , 28F
法;不合法的部分是要求離職不以資遣處理。
11/02 09:04, 28F

11/02 10:36, 3年前 , 29F
真的不要誤導
11/02 10:36, 29F

11/02 12:07, 3年前 , 30F
試用期不違法 只是勞基法規定的保障要做到
11/02 12:07, 30F

11/02 12:30, 3年前 , 31F
試用期是有的 條文沒有寫出來,你可以看訴訟案件
11/02 12:30, 31F

11/02 15:28, 3年前 , 32F
改發問比較實在 不要誤導他人
11/02 15:28, 32F

11/02 23:56, 3年前 , 33F
如果有簽同意公司規定呢
11/02 23:56, 33F

11/04 08:44, 3年前 , 34F
例二沒什麼問題阿,本來就要負責任…如果公司叫她賠錢
11/04 08:44, 34F

11/04 08:44, 3年前 , 35F
才有問題吧?不要把權利無限上綱的解讀好嗎…
11/04 08:44, 35F
文章代碼(AID): #1VdhCT1s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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