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知名大公司寄的人事保證書及承諾書
手機回原Po文及j大的推文,如格式跑掉請見諒。
for j大,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在保證人與公司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的情況下可
以自行拋棄這部分並沒有爭議。但是就「被保證人可否以契約代替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
權」及「該契約條文中是否就是指保證的先訴抗辯權」這兩點,似乎仍有討論的空間。
※ 引述《henrybears (幾罷婚)》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為最南端食品科學系學士畢業,
: 上禮拜應徵某彰化知名飲料公司的委外品保技術員工作,經筆試面試通過後錄取
: 昨天18號(三)收到該公司的新進人員通知單,並在23號當天報到繳交相關文件
: 但對其中幾份文件覺得疑惑,故發文請各位解惑
: (1)人事保證書 共九條(其中第一條第9項及第五條)
: 第一條、甲方自願連帶保證被保證人在乙方或丙方受僱或服務期間(含被保證人於
: 本約簽約時已或方受僱或服務於乙方或丙方、或於本約保證期間內方受僱
: 或服務於乙方或丙方之情形)操守廉潔、遵守乙、丙方一切書面或口頭之
: 規章或規定,被保證人倘有「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違反乙、丙方之一切
: 書面或口頭之規章或規定、⑩或有其他情事」(下合稱「保證情事」),
: 甲方願就①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體因被保證人任何「保證情事」所肇致
: 之一切損失全部、或②被保證人揭所積欠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體之「貸
: 款、借款、暫借款、或其他任何款項」全部,連帶負完全、悉數賠償及償
: 還之責任,且不以被保證人當年可得之報酬總額為限,另並放棄民法第七
: 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 我想問的是第九項的違反書面或口頭規定的範圍,這界定萬一很寬,不違反法律嗎?
基本上,公司的書面或口頭規章、規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令下是ok的。這邊需
特別留意是當公司利用口頭規定要求執行違法事物的自保措施的部分。
: 正面是條文,背面還要貼保證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簽章、通訊地址等資訊。
: 第五條、被保證人如欲離職,甲方保證並促使其必依相關法令及「乙丙方」內部程序
: 及規定,事先填載、提出該公司之制式離職申請書向主管提請辭職,並逐級
: 呈送至「乙丙方」內部規定之公司最高主管。被保證人如違反本約定而致使
: 乙、丙方之任一方或全體遭受損失時,甲方應連帶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 我想問的是,假設真的要離職,只要走前不要作會損害公司損失的事,就不會害到保
: 證人,對吧?
文件一:
1. 契約類型:連帶人事保證契約。
2. 契約當事人:「保證人」&「公司」間。
3. 可否放棄先訴抗辯?可。
4. 只要原PO不做對公司損害的事情(這部分由法院認定而非公司說了算)基本上是不
會害到保證人的。
: 承諾書
: 立承諾書人xxx 現於x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立誓遵守公司規定,必要時願
受
: 公司職務調動,並對所支領薪津、獎金、加給、及膳宿津貼等待遇,絕對保密,扣繳
憑
: 單不得轉交他人(人事主管除外)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之申報,若有洩密等情事,願
受
: 公司撤職或嚴厲之處分,絕無異議,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恐口無頻,特立此書為憑
。
: 立承諾書人:
: 地址 :
: 身分證字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文件二:
1. 契約性質:私法契約。
2. 契約當事人:「員工=原Po」&「公司」
3. 可否拋棄先訴抗辯權?這部分要先確認文件中所稱的先訴抗辯權究竟指何種權利。
a. 採「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文義解釋),那麼整個爭議的核心會落在無處分
權的原Po是否可跟公司做放棄的約定及該放棄行為是否生效二個部分。因債權行為不以
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公司自得與原Po做這樣的約定;但處分行為是否生效,則需經保證
人承認後,始生效力。不過,於其大費周章繞圈圈等保證人同意,還不如直接請保證人
簽連帶保證契約來的省事。
b. 採「員工=原PO」的訴訟上權利(慣老闆解釋),那麼整個爭議的核心則在於
原Po可否預先放棄訴訟上的權利,這部分小弟是認為其情況似顯失公平該放棄的約定應
以無效為適。
: 最後,請問這兩張算合理能簽嗎?
1. 連帶人事保證的部分:契約不違法。但因保證的職位跟保證的責任顯不相當,不合
理,故個人是不會作保或是讓人替我作保的。
2. 承諾書的部分:除無效部分外,其他條件算合理,可簽可不簽。
3. 如果沒有現實經濟上壓力或非這家公司不可,建議還是別簽找別家比較好。
: 感謝大家有耐心的看文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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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0312大,先跟您說聲抱歉。本篇文章開頭所提的問題因小弟用字不夠精確讓您發生
對問題的誤解。(二問題所稱的契約均指原文末段的承諾書)
首先,您的立論基礎一直立基於人事保證書(文件一)上,關於人事保證書的先訴抗辯權是
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且保證人可自行放棄,這點小弟並沒有任何質疑。(連同這篇文章亦
未做較多的論述)
但是,原PO所發的文中其實由兩份文件組成,前段為人事保證書(文件一),末段為承諾書
(文件二)。而小弟不論原PO底下推文亦或本篇文均是針對承諾書(文件二)中放棄先訴抗辯
權發表相關意見。
那麼,在員工與公司所訂立的承諾書(文件二)中,要員工放棄的先訴抗辯權究竟指的是何
種權利,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是,員工(被保證人)可否替保證人處分先訴抗辯權,
而效力又是怎樣;如不是,那又是指何種權利?
關於這部分john0312大在前篇推文中僅提先訴抗辯權不是訴訟上權利後,整個又回到連帶
保證及人事保證書(文件一)的脈絡下對先訴抗辯權及其可否放棄做深入闡釋,卻未件對原
文後段的承諾書上所謂要員工(被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有表示過看法,不知john0312大
就此部分的看法是?
※ 編輯: flyerknight (118.160.70.110), 07/20/2018 22: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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