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派遣勞工及自然人承攬差別

看板Salary作者 (145×154÷DB7)時間6年前 (2018/06/06 23:32), 6年前編輯推噓6(6015)
留言21則, 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有些人搞不清楚派遣勞工及自然人承攬的差別 會覺得都應該有勞基法等基本保障,但其實這二個完全不同 自然人承攬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的一種外包,也是政治設計給國營事業用的方式 訂約廠商以派遣勞工方式辦理(例如清潔外包、保全或值班人員、事務性行政業務委外) 訂約者為自然人,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例如自來水公司委外抄表、外包郵差) 派遣勞工 自然人承攬 契約性質 機關vs訂約廠商(承攬) 機關vs自然人 (承攬) 訂約廠商vs派遣勞工(僱傭) 訂約廠商 人力供應業之廠商 自然人 (派遣公司、商號或法人) 投勞健保 由得標廠商為僱主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之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為派遣勞工 無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保障 投勞、健保、就業保險及 但可參加職業工會投勞健保 提繳勞工退休金 引發問題: 以派遣勞工方式辦理者: 1.訂約廠商以低於契約所載金額支付或延遲支付派遣勞工薪資。 2.訂約廠商因低價得標,派遣勞工薪資低 3.訂約廠商未依勞動法令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4.廠商與機關間之契約未明定派遣勞工請假、 休假等勞動或福利條件,衍生履約爭議 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者: 機關要承攬人在機關場所工作並予指揮監督 規避僱主責任,被質疑「假承攬真僱用」 自然人承攬那麼多問題,為何要有自然人承攬? 因為自然人承攬方便好用,又不用負任何責任, 重點是可以斷絕當事人想跟原事業單位拉關係的隱患 比如之前郵局有搞過,約用人員轉正職,當時也很多真、正職的人幹在心中 現在郵局斷了這條路了,但是還是留有約僱人員這個後門給考不上郵局的外包人員 重點是如果不用自然人承攬這招,就會有外包作久了,想要轉約聘啊... 如果讓你鬧起來還得了,當然從一開始就斷你的想法 更重要的是,用自然人外包,可以有一切外包的優點,又沒有外包的缺點 倒楣的只有自然人承攬的當事人 你說會不會改? -- 我問我爸:剛接到爺爺電話,他問我聯考得如何? 可我大學畢業都好幾年了,你說爺爺是不是老年痴呆了? 我爸說:你爺爺都去世好幾年了,怎麼可能打電話給你?我看是你自己痴呆了吧? 這時我媽跑過來對我說:你一個人自言自語說什麼呢? 然後我就在孤兒院醒了過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96.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28299157.A.984.html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6/2018 23:33:06

06/07 12:53, 6年前 , 1F
推N大的每個簽名檔都很有梗
06/07 12:53, 1F

06/07 13:24, 6年前 , 2F
我想請問,像按摩師以自然人承攬模式讓師傅接客抽成,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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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3:24, 6年前 , 3F
並未簽訂自然人承攬合約,師傅出勤都要打卡,公司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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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3:24, 6年前 , 4F
制度卻未有勞健保等相關權益,這樣公司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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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5:23, 6年前 , 5F
沒超過八小時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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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5:25, 6年前 , 6F
我說了,自然人承攬本意是給高技術人員用,在臺灣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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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5:25, 6年前 , 7F
剝削勞工的,政府帶頭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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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6:07, 6年前 , 8F
簡單來說,承攬有點像是按件計酬,把某項任務完成後就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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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6:07, 6年前 , 9F
錢,沒勞工身分,不用勞健保,不限工作時間。派遣勞工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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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6:07, 6年前 , 10F
勞工,不用解釋。這樣說應該正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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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然是按件計酬,要看當初合約怎麼訂 派遣單位應為投保單位,為派遣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 可是自然人承攬,這一切的一切都不用負任何責任

06/07 17:09, 6年前 , 11F
那來的沒超過8小時沒違法...是那條法規寫的 願聞其詳
06/07 17:09, 11F
勞動派遣為主之非典型勞動型態,因該三方關係有「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性, 較傳統勞僱關係複雜,而派遣勞工為派遣單位所僱用, 實際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對於派遣勞工的工作環境權 (如勞工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性騷擾防治等), 要派單位應負何種責任,現行法制缺乏規範。 所以沒有超過勞基法的每日8小時,就沒違法 你如果要宣傳你的實質雇用哦,去自己開一篇,別在這我這篇亂 不然你就去立法院抗議要求廢除啊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7/2018 18:50:24

06/07 19:10, 6年前 , 12F
這那裡寫到自然人承攬的部份啦?
06/07 19:10, 12F

06/07 19:13, 6年前 , 13F
你用勞基法的限制條件去解釋自然人承攬? 是自己解讀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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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9:13, 6年前 , 14F
是有實例? 你也不用那麼生氣 單純的討論很難嗎?
06/07 19:13, 14F
郵局就是啊... 自來水抄錶也是啊... 八小時內愛怎麼用怎麼用超過要另外給錢 沒有生氣,只是你不能接受台灣現況而已

06/07 19:25, 6年前 , 15F
我記得幾年前有按摩館被師傅集體提告,但公司有跟師傅簽
06/07 19:25, 15F

06/07 19:25, 6年前 , 16F
自然人承攬合約所以最後免罰;我好奇的是,如果公司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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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9:25, 6年前 , 17F
簽這樣的合約,若師傅有出勤紀錄,主張是店內聘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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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9:25, 6年前 , 18F
有辦法向公司提告沒有勞健保、工時十小時以上月休僅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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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9:25, 6年前 , 19F
無底薪等違反勞基法嗎?希望多方討論,願聞其詳
06/07 19:25, 19F
沒有簽就不行,這樣就是老板實質雇用 沒有健保一定違規,沒有勞保要看有沒有超過5個人 ==== 勞務採購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其中廠商承攬部分, 係機關與廠商間簽訂承攬契約,就機關所需勞務服務由廠商指派人員完成, 是類人員僅接受廠商管理,與機關間無僱用及指揮監督關係, 各項勞動條件及差勤、考核事項等均由廠商負責。 至自然人承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 為勞務採購樣態之一,因承攬關係僅係承攬勞務,並不接受機關指揮監督, 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基法相關法令規定。 惟因政府部門以「自然人承攬」辦理勞務採購後,若對承攬人有指揮監督之事實, 易造成外界質疑「假承攬之名行僱用之實」。 因此,行政院 99年 8 月 27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41751 號函, 以及勞動部 105 年 2 月 4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5217 號函 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均規定, 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 看到沒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 但是不管怎麼說,也只能說最好不要用,但沒說給自然人承攬任何保障 只要是自然人承攬,就是一點勞動保障都不能有...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7/2018 19:40:20

06/07 20:05, 6年前 , 20F
他問的是按摩店又不是政府機關怎麼會用到採購法...
06/07 20:05, 20F

06/07 20:28, 6年前 , 21F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受益良多
06/07 20:28, 21F
文章代碼(AID): #1R5_wLc4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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