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己的發文再請教一下板上的前輩
剛看一下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有備註2點如下:
備註1:請於30日前將離職申請書繳交至人事部,若未遵照離職程序記大過乙支。
備註2:若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工作表現未符合公司標準或已有適當然選遞補,公司得提前終止約聘。
備註1已知不合理
但備註2的意思是我提出申請後 公司在我提出的日期提前叫我走 公司需要給我非自願離職的申請書?
*當初進公司沒有簽名什麼約聘資料
謝謝各位!
※ 引述《RAVEPLUR (花兒花兒朵朵開)》之銘言:
: 想請教~
: 當初進公司有簽份資料
: 上面有項規定離職必須要前30天提出
: 但依照勞基法規定在職3年以上才需要30天前提出
: 請問我的年資未到3年 依照勞基法只要20天前提出
: 那我簽公司的那份資料 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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