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工有權擇日補休 雇主不同意就付加班費
※ 引述《gn00353776 (gn00353776)》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最近連假就遇到了這個問題,
: 公司要求4/4出勤加班,
: 表明了只給加班費,不給換休
: 若照勞基法所規定的,
: 就算你選擇換休,公司不願讓你休息,
: 只要滿一年,他還是算成加班費給你,
: 公司完全不違法,對嗎?
: 引述《combo999 (---)》之銘言:
: : 勞工有權擇日補休 雇主不同意就要付加班費
: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基法》新制本月上路,新增「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
: 特
: : 休假可遞延到次年」等規定,今日勞動部官方版本的QA問答集在勞動部官網上線,裡面
: 羅
: : 列了7大面向、共26題問答供各界參考,其中包含,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雇主不同意
: ,
: : 就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 : 《勞基法》新制上路,勞動部官方版本的QA問答集今日上線,包含休息日加班費、加班
: 時
: : 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等面向的基本規定都逐一羅列,
: 其
: : 中在加班換補休的做法上,補休的選擇權是在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
: 費
: : 只能選擇補休,換補休的日期由勞工提出,徵得雇主同意後排定,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
: 期
: : 雇主不同意,就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 : 但如果是勞工加班換補休後變成「積假」,雙方約定一段時間可休(如一年內),這時
: 勞
: : 工若排定日期遭雇主拒絕,雙方可繼續協商不同日期,勞工不可在此時要求換回加班費
: ;
: : 但若屆期勞工仍未休,雇主要折回加班費。
: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58474
看到這個內容,有問題好奇想請問
如上篇原PO,4/4出勤加班,這天算行事曆的國定假日
照新法不是規定「例假日加班,當天薪資加倍,且雇主仍需予員工補休」
現在的再新修版的意思是若雇主不同意補休,則得發給加班費,所以照
上篇原PO的狀況是......本來已經多給一倍,補休那天不給休,就再多
給一天錢,所以上篇原PO在4/4這天可以拿到三倍薪資??
感覺怪怪的,不知道我的理解哪邊錯誤了,有大大方便幫忙解答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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