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勞基法》新增32-1條文 加班可換補休
※ 引述《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之銘言:
[deleted]
: 《勞基法》新增32-1條文 加班可換補休
: 更新:新增內容
: 立法院臨時會晚間挑燈夜戰審議《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在深夜11點多表決二讀新增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 ,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
: 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
: 資。
(ps.稍微移動一下過長文字,調整一下版面)
看通過的法條,
時數換算是1:1
未休完是照 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 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
看了以後有點好奇,
1.這樣感覺至少會有2~3種補休(1又1/3,1又2/3,極端狀況有2)
這樣是不是有補休使用順序的問題?(或是依照加班發生順序補休?)
(修正一下,可能沒有對應於1倍加班費的那種補休,
原本是想到國定假日的狀況)
2.又 "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
工資 算是 工資計算標準 的一部分嗎?
(也就是是依照未休結算時的工資還是依照 加班發生時的工資?
因為看 workforce 大之前寫的工資計算,似乎工資額有可能變動,
不知道結算時,要算加班發生日的工資會不會很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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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期限太長的話要加計利息才對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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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2.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5570200.A.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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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補休未休完時,要怎麼換算成要發多少錢
假設不考慮第二點,也就是工資不變的狀況
那如果平日加班3小時*3天
就有對應於1又1/3的補休*2*3
對應於1又2/3的補休*1*3
如果使用了補休 4 小時,於是剩下 5 小時的補休未休完要換成工資
那該換成相當於多少小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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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iyucsie (111.246.2.130), 01/10/2018 1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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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iyucsie (1.170.38.141), 01/11/2018 18:47:2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