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詢問關於 新工作(試用期),工資 勞健保問題

看板Salary作者 (獨角獸)時間6年前 (2017/12/05 00:53), 6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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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xTz (福斯梯Z)》之銘言: : 個人是社會新鮮人 : 因為家庭與個人某些主客觀條件,出社會比一般人晚 : 對於工資 勞健保問題比較不懂,所以在該版PO文詢問 : 公司規模不大,員工人數 大於7 小於15 : 因為公司規模不大,同仁也不熟,不敢多問,怕得罪人 : 今天 12.4 是第一天上班天 : 早上9點報到,看完相關員工手冊,上下班,請假,特修等等資料後簽名, : 因為我沒有某銀行帳戶,所以小姐會請銀行人員幫我開帳號 : 早上大概就這樣 : 下午CEO叫我找資料寫一份報告後寄給他 : 弄完之後就下班了 : 12.5 正式上班?? 8:30前到 : 想詢問如下: : 1. 第一天報到,是否友算工資 (工資以月薪計算,不清楚第一天有無計算在內) : (契約是每月5日匯入帳戶) : 還是12.5日才開始算工資? : 2. 契約是試用期三個月,之後看表現調薪 : 我有在網路搜尋, : 發現台灣勞基法有點怪怪的(如果我沒誤解)?!! : 勞基法基本上沒有規定試用期,到職日就算是正式上班 : 但是雙方可以有試用期協定?? : (我怎麼覺得這法令很怪,法令應該要清楚明確,哪有試用/正式之分?) : 我的疑問是: : 如果雙方有試用期協定,那雇主是否要強制幫員工加勞健保? : 我在網路搜尋,勞基法規定到職日,公司規模人數大於5, : 雇主就要強制幫員工加勞健保 : 那試用期到底算不算正式員工? 雇主可以不加保嗎? : (因為我今天並無被告知"簽" 或 被詢問勞健保事宜) : (又因剛出社會,又是小公司,不敢亂問,怕被人耳語) : 3. 假設雇主有幫員工投勞健保 : 其費用是雇主全額負擔,還是雙方各別部分負擔 : (因為我不清楚要用哪些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 : 以上有三個疑問, : 希望版友能幫忙回答 : 感謝再感謝~ 1、勞動契約成立與履約時點:勞雇雙方就ㄧ定勞動條件達成共識並作為履約義務;大大 所提12/4是填寫基本資料與了解公司規範,是雇主在使勞工知悉勞動契約成立後的履約義 務,尚非提供勞務時間點,而下午雇主要求勞工寫報告部分,就是開始要求勞工提供勞務 ,勞工開始照做,便是雇主該給付工資時點,除非雇主有另外跟勞工約定工作時點,不然 12/4當天是有工資可請求。至於工資給付時點,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雇主 應每月給付2次工資,例外由勞雇雙方約定給付時點,從大大所提契約約定每月5日發薪, 即是勞雇雙方另外約定給付時點,也就是說12月4日工資(在無指定其他提供勞務時間外 ),12月5日應發放12月4日工資,除非雇主與勞工另有約定。 2、勞基法施行細則在民國74年曾經規定試用期間規範,不過後來被刪除原因在於勞動契 約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該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另一方面解釋在於 使雇主不宜隨意以試用期來約束勞工,以免勞工權益受損,即是告訴雇主沒有試用期,只 要一錄取即是正式勞工,但是在法院實務上,均承認試用期間,因爲工作內容、屬性與執 行情況,不能單向操作,但倘若勞工在試用期間有工作不能勝任,便應依法給予資遣費, 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所以不論雇主與勞工約定是1個月或3個月的試用期間,ㄧ經約定 ,且勞工同意均屬有效力。另外說明勞基法僅規範勞工勞動條件不以雇主是否有投保為前 提,因勞基法適用對象是勞動部公告行業類別與人員,且有勞動契約成立(口頭契約也算 )為前提,因此即便公司只有1位員工,仍然適用勞基法,但不見得有勞工保險條例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才是規定公司有5人以上就要強制投保,不論試用期間或正職勞工 ,只要大大有確切受僱事實,雇主均應投保,如有雇主不願幫試用期間勞工投保,即是違 反勞工保險條例,而非違反勞基法。投保健保是依據全民健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有一定雇 主之受僱者,所以試用期間勞工,雇主也ㄧ定要幫勞工投健保。 3、投保勞健保費部分,是以勞工應領工資所得,按比例由政府、雇主與勞工共同分擔, 實質換句話說就是雇主與勞工比例分擔,政府補助之,至於分擔比例可以查詢「勞工保險 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人與投保單位分攤金額表」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 金額表」就有詳細登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30.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2406407.A.811.html ※ 編輯: ruy953 (1.175.130.68), 12/05/2017 0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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