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特休問題

看板Salary作者 (香蕉)時間7年前 (2016/12/24 16:02), 7年前編輯推噓1(6532)
留言43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9 (看更多)
本人2008年7月1日到職,公司規章未滿一年依照比例給予特休《10天》,0-5 年以下皆有10天特休,5年到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加一天,如果年底離職 ,依照勞基法且公司規章公司應該給我96天的特休。 但本公司是依照給假切齊計算,若未滿一年的部分不算的話『任職未滿一年要追回』,公 司目前只有給我94天。 如果我離職是否有權應該追回少給的2天 實際給 2008,5天 2009,10天 2010,10天 2011,10天 2012,10天 2013,12天 2014,14天 2015,14天 2016,14天 員工於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工作一年 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二、 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三、 工作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天,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休假日期應 由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排定之,員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終結或終止契 約而未休,可保留至下一年度,但每年可保留至下一年之日數,至多以累積十五天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3.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2566540.A.8F2.html

12/24 16:05, , 1F
依照新法,明年要先還我1天特休
12/24 16:05, 1F

12/24 16:20, , 2F
可以這樣追溯?妳想錢想瘋了嗎
12/24 16:20, 2F

12/24 16:21, , 3F
那基本工資調漲...你怎不去跟老闆要回以前少給的
12/24 16:21, 3F
不對,因為本來就是少給,妳沒發現嗎,為何2013年只給我12天,不是14天,因 為公司是以年度計算,不是年資計算,當然在職沒問題,我是問離職的時候 ※ 編輯: banana321 (111.82.3.184), 12/24/2016 16:27:00

12/24 16:29, , 4F
按照舊勞基法 你前三年只有7天 公司給你10天也應該要回
12/24 16:29, 4F

12/24 16:29, , 5F
來嗎?
12/24 16:29, 5F

12/24 16:30, , 6F
按照舊法公司已經優於勞基法超多 公司沒跟你討他多給的你就
12/24 16:30, 6F

12/24 16:31, , 7F
該偷笑了 還想跟公司去多要假 別鬧了
12/24 16:31, 7F

12/24 16:37, , 8F
舊法是"滿"一年給七天,你怎麼不說,所在他可以在09年7月才
12/24 16:37, 8F

12/24 16:37, , 9F
開始給假7天,你會不會算啊
12/24 16:37, 9F

12/24 16:39, , 10F
按照舊法你做到今年年底公司只要給你83天特休就符合勞
12/24 16:39, 10F

12/24 16:40, , 11F
基法 現在給了你90幾天你還不滿足喔
12/24 16:40, 11F

12/24 16:42, , 12F
2008年根本完全不用給你特休好嗎 你怎麼不提出來說…
12/24 16:42, 12F
所以如果公司願意多給,確不按造規章給,只要不低於勞基法都不違法嗎?另外未滿一年 的特休,離職是要追回的好嗎 按造舊法是需要給90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7:01:57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7:08:33

12/24 17:13, , 13F
如果如果已總年資特休當然公司優於勞基法,如果總特休
12/24 17:13, 13F

12/24 17:13, , 14F
優於不能討,那也認了
12/24 17:13, 14F

12/24 17:17, , 15F
第一年講白了,是福利政策,沒任職滿一年是要還的,所
12/24 17:17, 15F

12/24 17:17, , 16F
以這個算『借』嗎
12/24 17:17, 16F

12/24 17:21, , 17F
你就按照你的想法去勞工局告吧,記得 po後續喔
12/24 17:21, 17F

12/24 17:25, , 18F
所以很顯然的不履行契約,也沒事啊,因為總年資是合法
12/24 17:25, 18F

12/24 17:25, , 19F
12/24 17:25, 19F

12/24 17:30, , 20F
是99天吧 這樣ok啊 大於96天
12/24 17:30, 20F

12/24 17:35, , 21F
沒有啊 怎麼可能追朔前面的
12/24 17:35, 21F

12/24 17:36, , 22F
講啥鬼 優於勞基法還能討喔??
12/24 17:36, 22F
所以我說了,縱使規章寫說滿一年給10天,勞基法給你7天,今天公司只給你8天,我 沒 權利要求公司依照規章給滿10,因為公司符合勞基法,只是規章是假的,這樣觀感很差 也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7:48:24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7:51:05

12/24 17:52, , 23F
看你公司規章怎麼寫的啊
12/24 17:52, 23F

12/24 17:52, , 24F
如果一開始沒跟你講要追回 就不能追回
12/24 17:52, 24F
未滿一年的特休,再面試就說明未滿一年離職是需要追回的,且是依照比例給。 我們0-5年都是10天,5年以上依照勞基法給,又因為我們公司特休是年度切齊, 所以依照規章來看,很顯然滿第5年的那年,也就是2013年公司只給12,當然沒離 職都沒事,離職就要依照年資計算,我的問題是公司有規章,雖然優於勞基法,我不能依 照規章要求我的特休嗎? 如果特休真的只要符合勞基法下限,縱使規章寫的再優,只要沒低於勞基法外,都不能請 求依照規章走,那麼這問題無解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7:56:49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7:57:42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00:56

12/24 17:59, , 25F
公司優於勞基法的話,請以規章為主,這邊沒有人知道你
12/24 17:59, 25F

12/24 17:59, , 26F
公司的規章到底是怎麼寫。
12/24 17:59, 26F
公司規章上面我po了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02:02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04:50

12/24 18:17, , 27F
優於勞基法的話,對於年度的定義公司可保有解釋空間,
12/24 18:17, 27F

12/24 18:17, , 28F
你也可以說是文字遊戲。最好是公司的規章上對於每個名
12/24 18:17, 28F

12/24 18:17, , 29F
詞都要有詳細定義,以及實際的舉例說明,否則的確是容
12/24 18:17, 29F

12/24 18:17, , 30F
易產生爭議
12/24 18:17, 30F
事實上特休是依照年資算,可是給你又是依照年度給,不離職都沒事,離職應該依照年 資算,不然其實我現在離職公司會扣我特休,事實上不能扣因為我已經滿第8年了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21:52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23:32

12/24 18:26, , 31F
到2016年6月30日,不含6月30日,你的工作年
12/24 18:26, 31F

12/24 18:26, , 32F
資是4點999年,所以這一天按比例算你享有5天特
12/24 18:26, 32F

12/24 18:26, , 33F
休,12月31日,你的工作年資是5點5年,所後半年
12/24 18:26, 33F

12/24 18:26, , 34F
給的特休是14乘0點5等於7。兩者相加為12。
12/24 18:26, 34F
a大,如果給假切齊算法無誤,但是依照年資算法,是少的啊? 為何很多公司不依照年資算,雖然年度方便計算,但有吃假嫌疑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30:43

12/24 18:30, , 35F
追追追,追追追。
12/24 18:30, 35F
所以,你認為前面多給的,可以彌補後面少給的?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41:44 ※ 編輯: banana321 (111.82.60.78), 12/24/2016 18:42:02

12/24 19:12, , 36F
所以我有提到定義很重要,當公司有自訂辦法時,務必要
12/24 19:12, 36F

12/24 19:12, , 37F
同員工仔細說明,因為員工可能會有錯誤之解讀。如果要
12/24 19:12, 37F

12/24 19:13, , 38F
依照b大的算法,那大概要再加一條,每年度給予特休之
12/24 19:13, 38F

12/24 19:15, , 39F
計算,須以到職日至該年度結束日(12/31日)當年之年資
12/24 19:15, 39F

12/24 19:15, , 40F
為計算基礎
12/24 19:15, 40F

12/25 02:09, , 41F
高於勞基法多給可以,不能低於勞基法給吧,何況新法不是
12/25 02:09, 41F

12/25 02:09, , 42F
規定年結,確定可以挪移嗎?
12/25 02:09, 42F

12/26 23:56, , 43F
我們要改回到職日幾歲了
12/26 23:56, 43F
文章代碼(AID): #1ONYkCZo (Sala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ONYkCZo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