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派遣員工可以請育嬰假嗎

看板Salary作者 (咖啡)時間7年前 (2016/10/25 23:24), 編輯推噓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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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cd7777 (蓁)》之銘言: : ========== 詢問公司相關資訊,請使用 [公司]類別,勿使用 [問題] 類別 =========== : 確認過後,此兩行得用 ctrl + y 刪除 : 大家好 : 目前在公司任職2年了 : 因為明年2月要生產了 : 但是目前還沒有找到適合的保母 : 想問看看如果明年四月請育嬰假的話是ok的嗎? : 我的合約是半年一簽,很怕公司會因為育嬰假就不續簽了 : 請問派遣員工可以請產假和育嬰假嗎? 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 作得為「定期契約」。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 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 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 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亦即勞基法規定僅有符合上述四類型 之工作者,雇主始得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約定「不定期契約」。 但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臨時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若有(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 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則顯係雇主以約定 「定期契約」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約」之實,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 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98 剛開始你是屬於短期性契約 但因已繼續性工作 所以應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根本就不用再簽短約 更何況是因產假育嬰假後不續聘的話 理由更不得為契約到期 就算要你走路也應該要資遣 但切記離職單千萬不能簽 不然就變自願離職啦 讓你請假最後還給你資遣費的還比較有良心 以下是一般派遣公司做法 契約:簽11個月 剩下1個月保工會 超過30天再保回來 請假:想請假嗎? 一律事假 要是你質疑的話 派遣會告訴你當初有簽某某文件 所以派遣期間一律事假 資遣:就是沒有資遣 離職單到手 自願離職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轉調單位"是規避資遣的招數 如果離職單一直簽不到手 派遣會打一堆電話跟發一堆簡訊 告訴你因某某因素 須幫你安排到派遣公司的其他單位上班 如果你不回應 那這些就是派遣公司"非常有誠意幫您安排的證據" 甚至知道你已經沒到班了 可以延後退保 讓你三曠 變成理所當然開除 當然我也遇過非常守法的派遣公司 那就是大家常用的104 當初在DHL是由104派遣進去的 那陣子流感很流行 我剛好中標 所以我把一年能請的半薪病假全請完了 要是一般派遣公司 是絕對不可能有半薪病假這種東西的 更何況生理假 婚喪喜慶假 門都沒有啦 以上給您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35.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7409059.A.0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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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派遣公司還是有,你說的這種才是不正常的派遣。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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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作法有點像是郵局外包的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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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跟行業別無關 大部分缺作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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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文中最後提到 104就是按照法令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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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也是公家單位派遣.沒有婚嫁產假.想請育嬰等同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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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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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我滿想問問就E大所知合法的派遣公司到底有哪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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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說穿了派遣公司就是把不合法凹成合法 遊走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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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起來E大好像認為正常的派遣比不正常派遣還多 所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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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待的是台南萬X在桃園的子公司,其實派遣工作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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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都是要看企業主那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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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我做派遣時的時候你所提到這樣子情況的客戶的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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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過,我的客戶有新竹/台中帆X,新x光等等,都是派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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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會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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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那個單位也太糟,以前的單位有同事請一年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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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是他自己爭取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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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3taZ39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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