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薪水低 勞動部指泰勞也不想來

看板Salary作者 (超級白)時間10年前 (2014/07/14 14:0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leefengyuh (妍皮不裹痴骨)》之銘言: : 推 nater:泰國中國都已快追上台灣薪資了 07/14 00:55 : ============================================================================= : @ Bank of Thailand http://0rz.tw/g0ukd : http://ppt.cc/pa7t : ※ Average monthly wages in Baht per person 2013year : total TH$12,020 : (= 11,666台幣)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0rz.tw/TCyWe : 本市2013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5036元。 : (= 24,570台幣) : @ 台灣主計處 http://tinyurl.com/m78uze5 : 102年我國受僱員工 平均薪資 45664元 ^^^^^^^^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 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3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alary/M.1405317855.A.6CE.html
文章代碼(AID): #1JmtBVRE (Sala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JmtBVRE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