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離職 被公司拿合約壓

看板Salary作者時間11年前 (2012/08/22 08:51), 編輯推噓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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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ER (可亥金)》之銘言: : 我想請問 我這個月25號就滿三個月了,我有去電去詢問過勞工局, : 勞工局的回覆是未滿三個月可不須預告日,而且公司在我遞出離職申請書後, : 就請同事來交接我的工作,後來我詢問公司主管工作結束的時間, : 結果主管是回覆我說她是晚上才看到我的離職單(我是15號就先告知主管,16號就拿申 : 請書給我,17號早就叫同事來交接) : 說確定的結束時間要等公司總經理簽核後才生效,還說我們間接人員要30天才能離職, : 今天我跟公司主管說 我未滿3個月是可以不用預告日,而且交接工作也已經完成,公司規 : 定的30天是適用在滿三年以上的員工 : 結果公司回說公司的規章之前皆已詢問過勞工局,規章制訂後也送勞工局審查合格 : 說一切依規定處理 說我有權不去上班 然後明天開始依曠職論.. : 當初進公司 是有給我們簽署 上頭是好像有間接人員須提前30天提出 : 這樣是不是就算我違約?! 公司能藉此扣掉我的薪資嗎? 很簡單啊 你就去嘛,去了在那打電動混事情上網路~ 然後呢? 你就讓牠們忍嘛!牠們忍膩的就會開妳了~ 喜歡舉莫名其妙的自創勞基法是不? 他們開你的當下,你可以舉正規勞基法,要他們支付退職金 雖然三個月不能付三小,但算算也有1/4月薪,好歹五千元.... 你這樣幹,相信我,三天內牠們絕對就會讓你走了..... 曠職? 不知道你的手機有照相功能嗎? 趕快把打卡照一照,牠們真要玩,立刻投訴牠們卡你的加班費 要他們把多的錢吐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4.49

08/22 09:25, , 1F
逼人家開除也真的是一招就是了
08/22 09:25, 1F

08/22 09:44, , 2F
台灣的老闆就是賤! 不檢討自己,多的是讓人參觀工廠後
08/22 09:44, 2F

08/22 09:44, , 3F
人家反而抽單的狀況....只會逞威風....
08/22 09:44, 3F

08/22 09:47, , 4F
要亂敎規定去看清楚再來嘴砲
08/22 09:47, 4F

08/22 10:40, , 5F
你是說怕他舉證妳惡性如何怎樣,開除你正當嗎?
08/22 10:40, 5F

08/22 10:41, , 6F
就作一個擦邊球嘛~要舉證誰都能,到時錄影看誰慘~
08/22 10:41, 6F

08/22 11:26, , 7F
你這不是自己挖坑給自己跳嗎? 讓資方有理由開除
08/22 11:26, 7F

08/22 11:26, , 8F
而且開除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08/22 11:26, 8F

08/22 11:34, , 9F
樓上你最好查查勞基法開除不需資遣費的條件..
08/22 11:34, 9F
F先生 你已進入被資方洗腦之領域了 勞基法規定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就是有以上狀況,雇主"應"預告你要請你走啦)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 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 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 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就是以以上,雇主"可以"立刻請你走) --但注意唷,12條主要的意義,為使雇主受到"損害"。 損害啥呢? 不外乎財產損失啊、發生暴行啊、然後"曠職"啊、違反契約啊 ^^^^^^ --雇用時的契約? 契三小啦,這的契約可不是說那種簡單的"上班必須認真努力" 這種抽象沒有實益的東西....必須是你有實際因為契約有明確的財產、義務 守護職責,比方啥的你是金融操作員,每次都高買低賣整雇主 除此外呢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 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六條說的只是預告時間,還有說你雇主必須給價讓勞工找頭路呢~ 這裡就明白指示了冠老闆得付錢的事實 那些當人資的花瓶臭__,最好把這條念清楚點。 免得自以為聰明到時被告,老板切割你,你自己到女子監獄去,以後老了假釋 只能到廟裡賣香當守護玉女度過風燭殘年.... 簡單來說,若你要開除員工,除了你有受到詐欺脅迫如何怎樣導致意思錯誤而簽訂 錯誤的雇傭契約外,要開除人? --你他媽的當老闆自己沒搞清楚狀況,風險不用付喔?! 吐錢啦! --更何況原作者是要被老闆陷害,聯免錢讓他走都不肯! 原作者最怕雇主以曠職陰他,首要避免者為讓原文作者避免被以曠職陷害~ 別被賣了還替老闆數鈔票~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219.81.144.49 (08/22 11:46)

08/22 11:46, , 10F
如果你每天去打電動混事情 沒有損害就真的有鬼了
08/22 11:46, 10F

08/22 11:47, , 11F
原來我被洗腦了 受教了
08/22 11:47, 11F
大家都被"職場倫理"洗腦過 但所謂的倫哩,要有兄友弟恭父慈子孝....這些不存在,就......

08/22 11:47, , 12F
然後我說的是資遣費你算錯了
08/22 11:47, 12F
SORRY,我是以為大概一年抵一個月,以22K來算,還是有1/4啦.. 至於損害這東西,舉證是資方的事情 當然打電動是過於誇張戲謔了啦~ 在此向你致歉 資方要以打上班消極舉證損害,勞方就以規避加班費對抗,看兩相抵銷後 ,誰得吐錢...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219.81.144.49 (08/22 11:53)

08/22 11:54, , 13F
資遣費要看退休金條例
08/22 11:54, 13F

08/22 11:55, , 14F
原來還有這部分~受教了,當年我只有趕快拿錢脫身就跑~
08/22 11:55,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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