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目前到底有沒有板務站長?

看板SYSOP作者 (罕世奇才 真白痴)時間12年前 (2012/02/13 22:56), 編輯推噓1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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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自證己罪原則 指刑事訴訟上,被告"得"拒絕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乃緘默權之法理依據 反面而言,若是有利於己之陳述 即無此原則之適用 也就是說,今天台端巴著這個原則 主張無證明[與原ID持有者不為同一人]之責任 根本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至於資訊不對等原則,恕在下資質駑鈍 不明閣下意欲所指 刑事訴訟法96條後段明文規定 「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該指出證明方法的,是被告而非檢察官 因此台端案例中 未履行訴訟義務者應為台端自身 尚難認為板務站長有違反我國法律 ---- 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個人淺薄學識之陳述 無關板務立場,亦無蓄意打臉之主觀意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3.106.2

02/13 23:13, , 1F
依本人的認知是,我不需去證明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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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3:14, , 2F
而是判方要去證明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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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3:15, , 3F
舉例而言,國家要判我搶劫,是國家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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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3:16, , 4F
是國家要舉證我搶劫,不是我去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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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去舉證我沒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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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3:18, , 6F
不然資訊力量不對等,隨便扣帽子你就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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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了,我不是學法律的,不過我印象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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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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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叫資訊不對等,這叫無罪推定原則 而且無罪推定原則跟資訊力量對不對等根本一點關係也沒有 而我相信你要證明你無罪的原因我上面說得很清楚 如果要說話之前完全不做查證 全都憑印象,我想你真的不值得任何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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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華民國法律認定您無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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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3:32, , 10F
就PTT管理面上,他當然可以就管理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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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3:32, , 11F
不讓您在該看板上發文,這與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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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許無牴觸,您真懷疑~可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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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官認證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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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舉例是錯的,有些事情你無法證明你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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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事情很容易證明你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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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您有罪的話,怎麼沒被緩刑、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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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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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說不要無線上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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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台端案例之判決文 由於betel5566此一帳號被重新註冊後, 第一次於組務板申訴時, 暱稱竟與2008年砍除前一模一樣(#1El7IG28 (L_TalkandCha))。 板務與組務人員懷疑新舊持有者為同一人,堪稱合理。 或, 即使板務、組務人員未有積極證據證明新舊持有者真為同一人, 就讓我們說「根本是不同的兩個人」好了, 但註冊這個ID且使用一模一樣的暱稱, 顯然有挑起過去這個ID的違規歷史、並鑽站規漏洞試探站方底限的惡意, 因此裁定不予解除水桶。 依判決文所述 我認為你該證明的 就是我很好心幫你上色的部分 基於資訊不對等,板務無法證明你的內心真意 所以請你提出一個證明你並無該惡意之方法 否則就請證明板務與組務人員之懷疑錯誤,你確實與原持有者不為同一人 那才可以依"判決適用規定錯誤"申請再議 ※ 編輯: samallan 來自: 101.13.106.2 (02/13 23:56)

02/14 00:15, , 19F
您實在太認真了~(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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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0:40, , 20F
您下手真重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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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3:44, , 21F
帥!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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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5:42, , 22F
感謝了!這就是我要爭意的著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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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5:44, , 23F
我認為這部分毫無根據,也無引用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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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請他出來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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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我認為構成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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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他一直不出面,寄信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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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5:47, , 27F
台端認為我是直接去告他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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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5:47, , 28F
還是另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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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0:42, , 29F
快告啊=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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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1:55, , 30F
快告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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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3:53, , 31F
刑法沒有毀謗罪(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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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我上篇也說了,該引用罰則的是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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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3:56, , 33F
最高層級裁判僅為法律審,而本判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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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合於基本認知與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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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須說明清楚,找出證明方法的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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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一副[判我錯就是你們錯]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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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5:13, , 37F
那麼民事可以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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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5:14, , 38F
而且你上色的部份就是我爭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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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5:16, , 39F
這樣的說法有根據嗎?我要怎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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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5:16, , 40F
適合去找法律顧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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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6:52, , 41F
PO那麼多板不就是希望有人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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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6:53, , 42F
快去告 快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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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6:53, , 43F
我也很好奇 資料撈出來會不會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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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7:28, , 44F
不知道當然就是找律師問啊(1k$/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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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8:50, , 45F
律師有這麼便宜嘛@@"
02/14 18:50, 45F

02/14 19:39, , 46F
義務教育範圍內的算便宜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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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36, , 47F
法院內有可以免費諮詢可以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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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05, , 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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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3:05, , 49F
02/14 23:05, 49F

02/15 01:40, , 50F
我找時間問一下公司的法律顧問或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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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1:41, , 51F
朋友好了,只是不知道會不會被嘲笑...
02/15 01:41, 51F

02/15 19:56, , 52F
你可以找時間問,但是我覺得法院不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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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9:56, , 53F
可能性很高,甚至要你放棄。
02/15 19:56, 53F

02/15 19:57, , 54F
而且即使告了,我個人覺得你的勝算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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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11, , 55F
他把罪刑法定講成不自證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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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14, , 56F
不會不理,刑告了就得處理,民要花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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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一定會理。但跟會贏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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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1:16, , 58F
別說這麼複雜的問題,要告哪條都還沒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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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20:48, , 59F
就民事問題而已 有啥刑事訴訟可告?
02/21 20:48, 59F

02/22 00:30, , 60F
民事?別說笑了,侵害他發文權的是板主
02/22 00:30, 60F

02/22 00:31, , 61F
板務站長只是認同這行為符合常理與規範
02/22 00:31, 61F

02/22 00:32, , 62F
真的要告也穩輸的
02/22 00:32, 62F

02/22 00:32, , 63F
連侵權行為主體都分不清,懶得跟他說
02/22 00:32, 63F

02/26 16:10, , 64F
那就是要告版主瞜?
02/26 16:10, 64F

10/17 03:52, , 65F
結果有下文嗎ORZ
10/17 03:52, 65F
文章代碼(AID): #1FEIIqih (SY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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