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中低收入戶相關問題
因為找不到正確的回應,想試問是否有過去經驗的大大們可以協助幫忙
父母親在102年就已經離婚了,姊姊在兩年前已經出嫁
父親在去年七月發生急性腦中風以後,至今沒有意識
醫藥費就落在我和姊姊的身上,在去年有詢問過1957
根據他們所提供的訊息我們有去申請一些補助款
但中低收入戶就一直是我們最困難的部分
第一,縣政府一直無法確實告知我們,母親、姊夫到底要不要算在具備工作能力之中
一開始跟我們說要,後來又跟我們說不用
我們提出的質疑是,父母他們已經離婚了,且在離婚前分居很多年了
(更何況他們是法院訴請離婚,不是很好的離婚收場)
這樣的人力原因讓我們第一次申請中低退件
第二次被退件的原因是因為,姊姊和姊夫夫妻共同報稅
有把父親報撫養,因此解套方式就是:去把撫養那筆稅金繳清就可以
問題來了,那麼在下次我們要幫爸爸申請中低收入戶,
到底工作人力他們又要怎麼界定了?每次詢問該縣市政府沒有辦法給一個確認
在往來之間時間的拖延真的影響醫藥費用很多
(目前父親的戶籍是跟我再一起,沒有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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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現在到底有誰可以申報我父親的撫養?
在後來第三次申請中低收入,我們通過了
但縣政府跟我們說,以後記得請姊姊不要再申報撫養會影響中低收入申請時
的人力計算,所以我報爸爸撫養也不行嗎?
現在確定爸爸是中低身心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也有拿到了)屬於極重度
確定他是不能工作的,他們告知我們是說:假設你報撫養,這樣工作人力就都要算
但是就算沒有報撫養,他們在申請中低收入戶還是有把我和姊姊算進去啊...
這樣說法不就很矛盾,所以想請問是否有確定答案可循呢?
縣政府社工跟1957所說的有點含糊,好像感覺可以又不可以
請大大們可以提供一個方向
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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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V大,直系親屬我能夠理解,但縣府堅持母親要算進去時讓我們很困擾
因為多一個人差很多,因此我們對此感到很懷疑,因為確實法條沒提到離婚
還要算進去工作人力這部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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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下來了沒錯但今年又要重新申請且又遇到申報所得稅
親戚詢問為何不申報所得稅,我們告訴他縣政府告訴我們不要申報爸爸撫養
因為中低收入不會過,這讓我很困擾親戚認為我們都付這麼多醫藥費為什麼不能申報
但我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畢竟我去年幫他申請的時候我和他就是在同個戶籍
理應應該是我可以申報他撫養(只是去年是姊姊申報去了,但是在申請中低收的時候
他們就要求姊姊要去把撫養那筆稅金補回去,不然就會計算姊夫)
所以我卡住的問題是,假設去年他就是以我和姊姊和爸爸去計算
那麼今年我報撫養也不會影響他今年重新申請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對吧~
謝謝T大的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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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A大耐心地幫我回復這個問題,只是每次打電話去縣政府他都說得很模擬兩可
到底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
真的會讓人搞得很亂
基本上現在只要不把姊夫算進去
其實都可以理解,至少希望爸爸有那樣的身分可以好好待在養護之家
至少多少有點醫藥費的補助就好
※ 編輯: flover (163.15.161.248), 05/04/2017 09:10:44
※ 編輯: flover (163.15.161.248), 05/04/2017 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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