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低收入戶申請 工作能力判定
※ 引述《ttttted (Hugo!!!)》之銘言:
先假設外公外婆已過世
動產及不動產先不討論
: 我家庭就只有我跟我媽兩個人生活
您的父親?
假使是往生不列計
但如果與母親離婚且另組家庭 你滿20歲 仍要列計父親
未滿20歲 監護權在母 則父親暫時不列計
: 而我現在正在服兵役(不列入計算人口),我媽媽63歲無工作,但有勞退約11000
: 所以之前申請時計算薪資上我媽媽就被算有工作能力,月收超過不符合資格
雖您目前佔不列計
但母親未到65 仍要算有工作能力 但因為超過60 會算基本工資再打七折還要再加勞退
所以這樣的話有可能母親的部份所得可能會超過低收 甚至中低的標準
: 現在我媽媽身體出了點狀況,心臟衰竭,前陣子肺積水住院了5天
: 現在正在吃藥長期治療,副作用為疲倦、常頭暈(有次蹲下起立就暈倒了)
: 想請醫生開無工作能力證明,請問這樣申請低收入戶有機會過嗎?
假使遇到審查比較嚴格的承辦人
診斷證明建議除需要表明"無工作能力"外 最好還要註明"宜休養X個月"
不過如果身體狀況符合身障的情形 可以去鑑定
因為用診斷證明可能有時候承辦人可能暫時核列幾個月的低收
等暫時時間截止前到還要再補附診斷證明繼續核列低收 否則會直接取消低收
如果有身障證明 可以長期性的做工作能力認定的減除或不列計
(不過您的母親超過55 有身障證明有可能就不列工作能力)
且通過低收後 身障的部份可能還有補助款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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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鑑定以醫生專業判斷為主 您可以先詢問醫生
另外 有些疾患並非符合身障
不過 切確低收標準還要看您戶籍所在的縣市
這部份可以諮詢當地公所或社會局
※ 編輯: Yellowmen (115.43.143.234), 05/01/2016 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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