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考上"社工師證照"是否一定要執登
有先在版上爬過文,但想確認自己法律解讀上是否有問題
社工師法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重點在這個「得」字
意即考到社工師證照的人,可以選擇自己要不要充任社工師
(如果它是「應」的話,那當然沒什麼話好講)
而社工師法第9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
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以及後續條文的規定都是針對「社會工作師」這個對象在做規定
所以雖然有考到證書,實際上身份是社工員,從事社工的工作
只要不用社會工作師這個名稱的話,都不會有沒執登等等被罰的問題吧
因為身旁朋友都有被開罰沒執登的經驗
所以來求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14.6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W_Job/M.1415082853.A.204.html
推
11/04 18:00, , 1F
11/04 18:00, 1F
→
11/04 18:00, , 2F
11/04 18:00, 2F
→
11/04 18:01, , 3F
11/04 18:01, 3F
推
11/06 09:08, , 4F
11/06 09:08,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