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貓哭女補助被撤相關問題

看板SW_Job作者 (PTT真多好人阿)時間12年前 (2013/05/17 13:25), 編輯推噓4(405)
留言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直接回文, 同時我把上一篇的中度以下身障者工作收入計算方式以及初任人員薪資都作了修正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貓哭女補助被撤相關問題 : 時間: Thu May 16 23:28:48 2013 : 1. 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因計人口為直系血親1親等 簡單來說就是配偶、父母跟子女,兄弟姊妹除非有申報案主撫養, 不然兄弟姊妹原則上不列計 : 4. 新聞中提到案父在案主年幼時就離家出走,法院協助辦理離婚並將案父房子假扣押 : 1. 案家申請低收入戶,申請補助人口為案主本人,於是本案應計人口為案主以及案母 (不考慮報稅撫養,另一對兒女也就是案手足屬旁系,不用計算) (案父部分因為法院有協助辦理案父母離婚,所以我們假設為判決離婚,暫不列計案父) : → mounter:內政部函釋 http://ppt.cc/G7Si 05/17 00:08 : 推 AKEN45:推m大,學習到很多,真是社救專業,很詳細!謝謝分享 05/17 10:01 : 推 weiinet:我印象中,案主若成年,則案父母不論如何離婚,都 05/17 10:11 : → weiinet:要加計案父,還是法律現在有改,還請賜教。 05/17 10:12 分別回應 針對案父的部分,因為新聞中有提到案父在案主年輕時就已經離家出走 後段新聞裡面也有提到法院協助案家進行離婚 所以這邊我的假設是案父母是經法院判決離婚的 所以引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這兩項規定來排除案父 法條如下: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weiinet你說的是對的,但是因為依據新聞來推估,案父母可能是經判決離婚確定 所以在這案子中可以排除案父,但一般狀況下,兩造合意離婚,那案父就是需採記的 : 推 October29:但是案主同一戶還有他的兩個兄弟姊妹 其實會計算進去吧? 05/17 11:01 : → October29:另外,案父母不管有沒有離婚的確是像weiinet大說的 05/17 11:01 : → October29:必須加計案父。於是可工作人口可能因此增加所以取消? 05/17 11:02 : → October29:計算案父母是因為是直系一等親 05/17 11:03 針對案父的部分說明如上,就不再回覆,針對案手足說明如下: 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法條如下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另外內政部有函示說因為低收入戶是以「家戶」為概念,所以不宜以個人為申請對象 但這邊其實沒有嚴格要求作法,所以各縣市作法會略有差異 這同時也可以讓承辦人員依實際狀況衡酌辦理方式 以今天新聞中的案例來說明,我們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 案家戶籍人口為(案主+案母+案手足) 2. 案家戶籍人口為(案主+案母) 狀況1在不考慮納稅撫養的前提下,縣市政府有兩種裁量權,一種就是我之前說的 僅列記申請人為案主,於是採記案主的直系一親等,所以只計算案主與案母收入 不採計案手足實際收入,也就是案手足與個案申請通過與否無關 同上所說,如果案家申請時主張申請人為案母與案主,那就會再產生兩種狀況 1 案母申請低戶,應計人口採計為「案母本身+案主+案手足」 2 案主申請低戶,應計人口採計為「案母+案主本身」 第二種裁量權則是將全戶人口都列記為申請人,所以案母+案主+案手足都得列計收入 這兩種裁量都有可能,各縣市標準不太一樣,要回歸該縣市法令 但如果遇到案主需要公費安置的狀況,通常會採用裁量權1的狀況列冊單口低戶 來完成案主公費安置的需求 如果是上面所說的狀況2,那案手足除非申報案主為納稅義務撫養人 不然案手足就不會是應計人口 換句話說,假設該縣市的法令規定為同戶籍人口皆為低戶申請人 以案家的狀況來說,將案手足的戶籍遷離就解套了... 以我服務的縣市來說,我們是採用裁量權2的方式,也就是全戶都是申請列冊人口 但案子如果提出申復或經社工員訪視後評估案家狀況,會專簽採用裁量權1的方式辦理 然後核給案主單口低收入戶 前一篇推文我沒說清楚,誤導視聽很抱歉 以上直接回文補充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241.233 ※ 編輯: mounter 來自: 163.29.241.233 (05/17 13:26) ※ 編輯: mounter 來自: 163.29.241.233 (05/17 13:29)

05/17 14:21, , 1F
其實 以我這邊 申請人是案母 以作法1 申請人是案主作法2
05/17 14:21, 1F

05/17 14:21, , 2F
因為532條款 案母申請就可以不計前配偶跟父母 只計算子女
05/17 14:21, 2F

05/17 14:22, , 3F
(案主除外的2名子女若對案件有利)
05/17 14:22, 3F

05/17 17:54, , 4F
我在猜測,本案申請人可能是案母,需加計案外祖父母AE
05/17 17:54, 4F

05/17 17:55, , 5F
如果說以案主當申請人,低收就只補助案主一人...
05/17 17:55, 5F

05/17 17:57, , 6F
如上篇分析,除非財產價值過高、案家投勞保,應可申請到
05/17 17:57, 6F

05/17 21:21, , 7F
感謝回應,沒注意到修法了,謝謝
05/17 21:21, 7F

05/19 02:27, , 8F
專業推!
05/19 02:27, 8F

05/19 23:11, , 9F
受教了..
05/19 23:11, 9F
文章代碼(AID): #1HbRzVwq (SW_Job)
文章代碼(AID): #1HbRzVwq (SW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