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貓哭女補助被撤相關問題

看板SW_Job作者 (PTT真多好人阿)時間12年前 (2013/05/16 23:28), 編輯推噓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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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ci01 (一窮二白)》之銘言: : 附上新聞連結http://ppt.cc/pU7q : 新聞大致上是說有的罹患貓哭症身障因為當年案母在離婚官司後有得到房子 : 所以新北社會局社工認為案主有工作能力,且有財產 : 因此取消案主的低收入戶資格。 : 我印象中社會救助法有說到工作能力的認定有一條是身心障礙導致不能工作 : 我想問的是案主應該能取得沒有工作能力證明吧?只要去申請的話 : 所以說工作能力應該可以解決,至於房地產的問題 : 因為有假扣押所以能不能賣?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 : 申請低收入戶會有專簽的方式可以申請嗎?? : ----------------------- : 想提出來討論是因為自己對社會救助也不太熟悉 : 看看有沒有先進可以分享如果是各位會怎麼處理這個個案 : 畢竟學校一直在談到維護案主最佳利益 : 以這個前提及簡短的新聞敘述中,如果是手上個案可以怎麼做 這案子單純就新聞點來看,要從以下幾點去分析 分別說明如下: 1. 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因計人口為直系血親1親等 簡單來說就是配偶、父母跟子女,兄弟姊妹除非有申報案主撫養, 不然兄弟姊妹原則上不列計 2. 依新北市政府的低收入戶規定簡述如下: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年度為11,832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得超過75000元(含存款、股票、投資) (3)全戶應計人口不動產總計不得超過350萬元整 3. 本新聞中之案主罹患有罕見疾病,生活無法自理,假設他有身障手冊 依內政部含釋的「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規定如下: (1)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2)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 無法工作者。必要時,得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協助判斷。 4. 新聞中提到案父在案主年幼時就離家出走,法院協助辦理離婚並將案父房子假扣押 開始分析本個案(因為資料不足,僅能當起鍵盤柯南...) 1. 案家申請低收入戶,申請補助人口為案主本人,於是本案應計人口為案主以及案母 (不考慮報稅撫養,另一對兒女也就是案手足屬旁系,不用計算) (案父部分因為法院有協助辦理案父母離婚,所以我們假設為判決離婚,暫不列計案父) 2. 同前,依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法規規定,案主低收入戶被取消就意味著下述事項 (1)案主+案母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高於11,832元 (2)案主+案母名下動產總和超過150,000元 (3)案主+案母名下不動產超過350萬元 如果跟新聞形容的一樣,我們把一切問題單純化然後分析之 假設案主領有重度身障手冊且無法工作且未投保職業保險,而是加入國民年金 於是我們可以合理的案主視為無工作能力,也就是不計算工作收入 分析如下: 1. 如果問題出在收入 意味著案母+案子每月平均收入高於11,832, 如果上面的假設有成立,那意味著案母平均每月收入可能超過23,664元 但因為新聞中有提到案母辭去工作專心照顧案主,以及只有幾筆捐款收入 所以又分以下狀況 A:案母有投保職業保險,且投保金額為25,000以上級距 因為案母職業保險投保金額超過基本工資級實際收入, 所以申請時將以投保金額作為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在除以家戶人口之後,每月收入總金額將超過11832之規定 於是低戶取消... B:案母有投保職業保險但低於初任人員基本薪資, 於是政府採計初任人員基本薪資作為工作收入,這邊以每月24,655計算 因為我們在前面的假設中已經說明案主的平均每月收入不得超過23664元 所以只要案母有投勞保且高於最低投保級距的話, 案主低戶申請案將因為收入超過而被取消 2. 如果問題出在動產,意味著案母存款超過15萬 3. 如果問題出在不動產,那就是遺留下來的房子價值超過350萬... 總歸納: 從這案件看起來,如果前面的假設都成立,那問題應該是出在房子或是案母本身 因為如果照新聞所形容說案主生活無法自理,申請時理因不會將案主採計有工作能力 如果有實際收入就列實際收入,沒有就免列 如果這案子跟新聞講的一樣是出在案主本身,那就意味著前端假設不成立 於是我們可以推斷案主可能有以下狀況: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程度為中度以下,故收入依法採計最低工資的55%作計算 加上母親的收入之後超過低收入戶法令規定,於是低戶取消 2. 領有身障手冊中度以上,但有投保職業保險,於是採計投保金額作為實際收入 假設投保金額不低,在換算收入之後...低戶取消 3. 案主與案母居住之房子公告現值超過350萬 4. 案主+案母的動產總計超過15萬元 結語: 這案子因為可得資訊太少,僅能從現有資訊進行分析 因為接觸社會救助業務已經六年多了,一看到這新聞便覺得不單純 感覺狀況絕對不是新聞講的這麼簡單, 新北市社會局理應不會不會將案主扯成因為有地方可居住以及有工作能力就取消低戶 假設問題真的出在案子本身,其背後可能問題就是我在總歸納裡面推敲的狀況之一 如果我是承辦人的話,理應會協助案主轉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條件略寬於低收入戶 當然補助金額也會低於低收入戶.. 另外會請案家檢附案主的診斷證明書、勞保或國保投保資料 如果案母也未投保的話,也會檢附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資料等等進行佐證 然後讓審核案的收入計算都能以最低階或是免計算的方式來辦理 最後再次回歸到新聞所述,新北市社工說會再協助個案媒合民間資源與社會團體 其實就意味著可能連身心障礙生活補助都不符合資格了... 那案家的收入狀況可能就更比我假設狀況更高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33.158 ※ 編輯: mounter 來自: 118.171.33.158 (05/16 23:40)

05/16 23:39, , 1F
內政部有函釋 不能以投保的級距(金額)當作計算之基準
05/16 23:39, 1F

05/16 23:43, , 2F
假設案主有被投保勞保,就無法引用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條款
05/16 23:43, 2F

05/16 23:44, , 3F
內政部的確有函式勞保級距的問題,我的確沒注意到...
05/16 23:44, 3F

05/16 23:44, , 4F
感謝提醒
05/16 23:44, 4F

05/17 00:07, , 5F
內政部函釋:
05/17 00:07, 5F

05/17 00:08, , 6F
內政部函釋 http://ppt.cc/G7Si
05/17 00:08, 6F

05/17 09:07, , 7F
推m大說明~~
05/17 09:07, 7F

05/17 10:01, , 8F
推m大,學習到很多,真是社救專業,很詳細!謝謝分享
05/17 10:01, 8F

05/17 10:11, , 9F
我印象中,案主若成年,則案父母不論如何離婚,都
05/17 10:11, 9F

05/17 10:12, , 10F
要加計案父,還是法律現在有改,還請賜教。
05/17 10:12, 10F

05/17 10:56, , 11F
專業
05/17 10:56, 11F

05/17 11:01, , 12F
但是案主同一戶還有他的兩個兄弟姊妹 其實會計算進去吧?
05/17 11:01, 12F

05/17 11:01, , 13F
另外,案父母不管有沒有離婚的確是像weiinet大說的
05/17 11:01, 13F

05/17 11:02, , 14F
必須加計案父。於是可工作人口可能因此增加所以取消?
05/17 11:02, 14F

05/17 11:03, , 15F
計算案父母是因為是直系一等親
05/17 11:03, 15F

05/17 11:59, , 16F
如果我文中假設有成立,案父是不用計畫的
05/17 11:59, 16F

05/17 12:01, , 17F
另外案手足除非有申報撫養案主,不然無論我假設是否成立都
05/17 12:01, 17F

05/17 12:01, , 18F
不用採計
05/17 12:01, 18F

05/17 12:02, , 19F
用手機無法回文,回家後再解釋原委
05/17 12:02, 19F
※ 編輯: mounter 來自: 114.39.6.143 (05/17 20:45)

05/19 22:41, , 20F
太專業了!! 推
05/19 22:41, 20F

05/20 22:39, , 21F
案父是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4款排除的吧?
05/20 22:39, 21F

05/21 00:03, , 22F
botu23,案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532比較合適
05/21 00:03, 22F

05/21 00:04, , 23F
534條款比較適用婚姻關係存續或協議離婚家庭
05/21 00:04,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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