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水桶名單

看板SW_Job作者 (nil)時間14年前 (2011/05/13 21:21), 編輯推噓5(509)
留言14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13 (看更多)
※ 引述《A19870720 (綠風)》之銘言: : 使用者帳號 : Aapauzi : 水桶原因: : [徵才] 新北市家暴中心徵才 : ★工作薪資:比照新北市約聘社工薪點 : 違反版規 : 二、徵才相關規定 : 1.薪資範圍需有明確數值,不限制範圍,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薪資。 : 2.無薪資、比照國科會、比照本校規定、面議、電議,薪資不清者刪文加水桶一週 : 水桶7天 個人以為有關薪資的部分, 若是註明 比照新北市約聘社工薪點, 又是公部門的公告,應該算是薪資清楚, 應無太大爭議. 有些東西寫明了, 要費很多文字, 同時也會造成誤解(涉及換算成實領新台幣時, 會有些 差異) 但在公部門, 該給的不會少, 同時也不會多. "行情價", 就是那一筆. 舉例而言, 若寫依照 內政部推行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之專業服務費補助... 那就表示一年約在43萬左右 每月32000, 領13.5月; 但是實際平均月薪比這個(32000)高一些, 若是依本案, 其薪點有時會依學歷或資歷調整, 假使寫說 大學畢初任者薪點280(勞動契約上, 或許就是如此記載,薪點280, 休假依......; 而一般也不會寫有勞退6%, 因為這是法定的給與,也不致於無聊到要註明,雇主要繳的勞保費和健保費不包括在月薪中) 這樣的記述方式的好處是, 相關福利的標準很明確(例如 加班費和其給與) 反過來說, 若請原post者,寫明薪資, 即要換算成月薪, 那多半胡謅一個略數來應付, 或者乾脆不post文了.而且如果要寫清楚薪資, 恐怕得詢問人事再問出納再問來問去, 還有可能仍是不清不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56.79

05/13 21:40, , 1F
大部份的社工不在公部門,薪點換算大概不懂~寫數字會好一點
05/13 21:40, 1F

05/13 22:01, , 2F
畢竟板上有很多夥伴不在公部門 寫數字好點 +1
05/13 22:01, 2F

05/13 22:38, , 3F
召目把薪水寫清楚很難嗎?
05/13 22:38, 3F

05/13 22:38, , 4F
勞基22→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05/13 22:38, 4F

05/13 22:49, , 5F
在台灣要註明「新台幣」喔←來搞笑的
05/13 22:49, 5F

05/13 23:50, , 6F
有人給你寫點數,或者新加坡幣,怎麼玩
05/13 23:50, 6F

05/14 02:52, , 7F
那醫務社工徵才是不是也寫薪點就好
05/14 02:52, 7F

05/16 23:38, , 8F
這樣會讓比照國科會標準敘薪這種文復活阿
05/16 23:38, 8F
謹補充如下: 一、BBS社工版的目的?資訊交流? 二、上位目標(宗旨)(資訊交流,正確資訊)與下位的一則訊息中的一個部分因不符 本版 規訓 而犧牲上位目的? 三、規訓(處罰)應先考量論述權之平等,非不得已勿使用。 本例(案)因薪資的說明未符版規,便被剝奪發言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本案透露之大訊息(某公家單位招聘)對吾人而言,較之福利細節重要; 福利細節,非可由薪資的數字(台幣若干)而可真實呈現。 再者,此則非給付工資,和勞基法以法定通貨為之無涉。 ※ 編輯: kmuy 來自: 163.29.241.235 (05/17 13:37)

05/17 15:37, , 9F
所以這篇的意見,到底是反對版規,還是不爽被桶
05/17 15:37, 9F

05/17 15:39, , 10F
若不爽被桶,去找小組長申訴
05/17 15:39, 10F

05/17 15:39, , 11F
若是反對版規,....那就要聽聽大家的意見
05/17 15:39, 11F

05/17 22:32, , 12F
那要版規做啥 每篇人家都跟我說對他很重要 那我要怎麼辦
05/17 22:32, 12F

05/17 23:23, , 13F
要找大法官釋憲?
05/17 23:23, 13F
一、我並非被桶者;甚至,我也不知道他是誰。 二、就個人接觸BBS 十五年以上的使用感想,與社會工作(或現時資訊流通)重視 無障礙溝通..., 總覺得在社工版這個平台應該有較包容的風格。   或許,以社工的語言而言,有點傅柯等論述知識特權的味道。 當然,版規可以形塑出一個版的風格(群體的文化?) 後現代的反思似乎在這裡較式微? 不過也反映出普羅大眾對使用數字的迷思。 三、薪資,依個人(與通常的)分類方式,是在福利給與 項下。很難和勞動條件分割。 亦不宜割裂僅單看每月月薪。   A 公家約聘人員,有時非經常性給與反而明顯優於月薪(或說底薪)。      例如;加班費 誤餐費;有些有額外論件計的訪視費等等不一。     這些收入,未必要在職缺訊息中透露。實際的數目(字),也難知悉。 故,若要要求,反而應該要求列明這些工時等等細節, 以一個月薪數字而能搪塞?豈不有點荒謬。 言盡於此。 ※ 編輯: kmuy 來自: 163.29.241.235 (05/18 13:22)

05/19 00:46, , 14F
你的用詞可以再白話一點
05/19 00:46,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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