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困境] 年終縮水

看板SW_Job作者 (PTT真多好人阿)時間14年前 (2010/01/19 21:45),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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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valon1 (人生的另一段路)》之銘言: : ※ 引述《wsitfe (Nana)》之銘言: : : 有沒有辦法可以要求他們按照市府的合約給付薪水 ? : 讓初任職應該會簽勞動契約,當初怎麼簽就怎麼領錢 : 沒有意外的話,應該與市府無關 : : 還是因為我們是約聘人員就沒有人和保障權益?! : 請參考勞基法,無所謂約聘人員 : 只有定期契約與不訂期契約 : 你應該簽的是訂期契約,就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 你有什麼地方權益受損嗎? 純回應這邊 前一陣子幫科內辦國保的人針對這問題搞的人仰馬翻,所以有稍微研究一下 基本上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方式有點複雜 應該是以工作來做區分 只要這工作是會有延續性的,無論是否有簽訂時效與期程,都要視為不定期契約 例如某個單位,他要徵一個員工進來幫他進行案件審查,然後跟妳簽訂了一年的合約 單照合約的精神以及簽訂的期程來看,這是屬於定期契約 但其實不然,這是可以被定為不定期契約! 原因是雖然他只跟妳簽訂一年的合約,但這工作是具有延續性的 也就是說即使妳沒有擔任這工作,但這工作還是必須被推動以及執行 所以他要視為一個不定期契約才對 除非是說今天這機構標到的政府釋出的方案,執行期限假設為一年 一年之後這假設這機構沒有標到這方案了,或是這方案被取消了 妳的約滿離職才算是定期契約的結束! 但當初進用時必須要將妳的工作發函到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備查 備查後才准予列為「定期契約」,如果勞工局不同意,基本上都要列為不定期契約才對 會這樣講是因為去年社政單位有個工作缺叫做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督導員」 各地方政府跟進用人員簽訂一年三個月多的合約 起初是講好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辦理,但各地方政府依規定函報勞工局時才發現 勞政體系的見解不一致,有些地方同意備查,有些地方認為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 因為雖然簽約簽了一個期程,但這工作是延續性的 並不會因為人員的離開或調動而消滅,所以工作合約要視為不定期契約 XD 起初相安無事,後來因為內政部抽減補助人力 所以一堆因為人力未獲補助而無法留任續約的人,就因此發生了資遣費的問題 因為照勞基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解職除了要提早預告之外 還必須給予資遣費等各項勞工福利,反之,視為定期契約之勞工,約滿就是回家再聯絡了 所以以這case來說,除非當初在合約上已經清楚的敘明進用時間 而且有發函至各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工作備查 不然都要視為不定期契約的進用 是必須要遵守勞基法的各項規定喔~ : : 請問大家有無處理薪資糾紛的經驗 我實在受不了機構的偽善形象了 : 我幾十年前年輕氣盛,拿著工作合約找老闆理論 : 因為我知道,我還年輕,翻桌只有這次機會 : 翻一次就知道怎麼玩,就沒再翻過桌了 : 至於機構是否偽善,也許是當中有什麼誤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2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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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講,要持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一年內可以視為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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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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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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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我們家正在為了資格異動者的重審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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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可能會來臨的兩年一度的複查作業煩惱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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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早上跟我們家的國保督導聊天,在我們這邊勞資處是認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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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這條契約是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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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是認定不定期契約,有些縣市則認定定期契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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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的國保督導以前是在勞資處從事相關工作的,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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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很清楚跟那邊關係也還不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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