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NBA版版主Hijikata不當水桶
※ 引述《Hijikata (副長)》之銘言:
: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 請問 NBA 板板主 Hijikata/g6m3kimo/VVVV5555:
: : 對於板規「罰則」中之註文: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 : 是否有客觀的認定標準?
: : PS: 組務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有客觀標準,有的話請說明,沒有的話直說無妨
: : 請三位板主推一名代表回應,或是想各自發言亦可
以下為我的回應以及補充:
: 群組長您好
: 我是處理這件公告的板主Hijikata
: 就三個部份來說明此次問題
: 1.關於罰則部份
: NBA板現行板規5.1的罰則共有兩大段,規則如下
: ==============================================================================
: ※一、罰則※
: 初犯警告,再犯水桶一週,三犯水桶一個月,四犯者水桶四個月,五犯者水桶半年,
: 依次累加,五犯以上者,每增一次則以水桶半年計,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
: 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任何板友之違規,扣除進桶時間外,每三個月內無違規之情事,則違規可消去乙次。
: (例:某板友於2013/1/1因違規進桶一週,倘若於1/8出桶後三個月皆無違規,則可自
: 動消去乙次違規。)
: (註: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 ==============================================================================
: 其中第一段處罰規則的部份 於2012年8月1日 板規v3.0中 即存在於板規內
: 「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第一段的這一句是整個罰則規範的大前提 板主有權對於特殊情況作罰則上的調整
: 第二段一般稱為減刑條例 是在2013年7月4日 板規v5.0中新增修訂於第一段底下之條文
: 受第一段那句大前提之內的規範
: 因大前提是過去即存在於板規內 使用已久之特殊情況判決的依據
: 第二段為日後新增的條文 自然受到早已存在的第一段的規範內
您好,很明顯上面黃色字體版主只解釋後面那句"版主有權不採納",
而沒看到前面那句的先前原則所在"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則",
我們就依照此版主模式來看這判決。
: 2.關於申訴者的部份
: qoomilk於2014年11月24日違反板規
: 當時的判決文詳見此篇 #1KSZHCT1 (NBA)
: http://www.ptt.cc/bbs/NBA/M.1416770636.A.741.html
: 該申訴者於該篇文章中率先離題引戰 攻擊特定族群球迷 造成整篇文章後續討論流於離題
: 因次加重判決違規二次
在此地方,已經經過加重判決違規。
: 當時經查紀錄 該申訴者早於2014年1月9日的判決文中
: 就已經有針對相同族群球迷離題引戰之紀錄
: 因此這次違規又是對相同族群球迷的情況下 認定是針對特定球迷的有心人士
: 因此我依據整段罰則規範中的大前提
: 「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行使板主的權利 調整罰則內容 於公告中說明取消該申訴者的減刑權
在此我覺得是身為一個版主非常嚴重的問題,
什麼叫做"對相同族群球迷的情況下 認定是針對特定球迷的有心人士",
NBA版最常戰的不外乎湖人騎士火箭,LBJ哈登LIN這些比較常出現且新聞量大的
球隊或球員,所以此版主其他類似判決解釋如下:
並非隨便扣上
可參考公告第二篇kunda的判例
他之前一次違規是與另一隊球迷的爭執 所以這次的爭吵對他來說是新議題
然而你與另兩人之前一次同樣是圍繞於火箭迷以及林迷之間的爭執
視為被處罰過的舊議題再犯
很明顯的此版主做法就是對人不對事,
我是因為做錯事被處罰還是因為罵到特定人物而處罰?
況且我做錯事觸犯法規也已經被"加重處罰"了。當時我還非常意外還去詢問此版主,
此版主還非常確定語氣告知"假設你今天跟別隊迷吵架沒事了的類似語意"。
: 合併他於板上共四次違規紀錄 判決水桶四個月
: 且該篇推文底下另有板友對該申訴者之指證 可供參考
: → treerivers : qoomilk不是林迷也不是火箭球迷 他是拓迷 挑撥離間 11/24 08:54
: → treerivers : 而已 林迷和火箭迷不要中他的計了 11/24 08:54
: 以上此即依據過去紀錄、本次情況考量 做出這次判決的說明
此位就是與我爭吵的火箭迷之一,而此版主依照此句判罰標準就更詭譎了,
那我可以說treerivers不是拓迷也不是版主,他是火箭迷 挑撥離間而已,
版主跟拓迷不要中他的計了?
這種話可以當判別標準嗎?另外此地方我還要再補充一點,
此版主Hiijikata在NBA版,本就是受爭議之版主,
例如:
45280 9812/22 LAGOD □ [版務]Hijikata是不是偏袒科迷阿
45308 1612/22 zerohero R: [版務]Hijikata是不是偏袒科迷阿
45322 + 612/22 g6m3kimo R: [版務]Hijikata是不是偏袒科迷阿
45323 + 212/22 ckshchen R: [版務]Hijikata是不是偏袒科迷阿
45332 + 12/22 Tina741214 R: [版務]Hijikata是不是偏袒科迷阿
相關討論已在總版蔓延,我想這確實是有所原因的。
: 3.關於客觀標準的部份
: 我想群組長有疑問的可能是關於減刑條款的部份 是否每位板主有不同作法
: 因為在大前提中說明 特殊情況板主有權調整罰則內容
: 但既然名為特殊情況 自然每次的特殊情況「都不同」
: 因減刑部份在每次不同情況下 每位板主自然有著不一樣的判決
: 然後每位板主是各自獨立處理收到申訴的案件
: 彼此雖然會交流案件相關的情形並做出建議 但不會去干涉負責的那位板主的做法
: 此次案件的負責人是我
: 我就此篇第二部份之說明做出此次判決
: 該申訴者紀錄上為針對特定族群球迷引戰的累犯
: 我依據這次的情況及過去的紀錄判斷是有心人士
重點來了,有心人士是指刻意使用此條款去鑽漏洞的,
例如剛好滿三個月就開始違規謾罵,因為每次都警告,三個月後就消去不會水桶到,
這才是本來PS這條條款的用意所在。
但這位版主口中說的"針對特定球迷"跟"有心人士鑽這條漏洞"毫無關聯,
自認為比較符合邏輯且洽當的作法可以一次加重兩隻,
也就是我原本一次違例直接升到三隻,但這裡有個大前提所在,
版主自己上任要這樣做法事先說好遊戲規則,訂好法規明講,
(畢竟是歷屆版主從未做這樣判決,版友毫不知情),
~不允針對同一球迷違規,反之加重處罰~
而這個加重處罰也跟此減刑條款毫無相關,因無法證明針對球迷理由是為了要鑽漏洞?
毫無邏輯性所言,
另外補充,在我上次違規已接近一年,我只有兩隻違例不需鑽漏洞去使用此條款。
: 依據
: 「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 及罰則之大前提
: 「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行使板主在特殊情況可以調整罰則內容的權利 取消此次申訴者qoomilk的減刑權
: 以上即為此次判決之說明 感謝群組長!
以上,
"針對特定球迷"與此"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毫無關係,
版主有權可以更改刑責輕重,但無權因特定球迷而去分化球迷,
無權不聽其他版主或版友之建議,無權因一件事做兩次加重處罰,
剝奪原本屬於版友的權利法條。
謝謝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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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oomilk (163.25.118.180), 12/22/2014 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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