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NBA版版主Hijikata不當水桶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請問 NBA 板板主 Hijikata/g6m3kimo/VVVV5555:
: 對於板規「罰則」中之註文: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 是否有客觀的認定標準?
: PS: 組務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有客觀標準,有的話請說明,沒有的話直說無妨
: 請三位板主推一名代表回應,或是想各自發言亦可
群組長您好
我是處理這件公告的板主Hijikata
就三個部份來說明此次問題
1.關於罰則部份
NBA板現行板規5.1的罰則共有兩大段,規則如下
==============================================================================
※一、罰則※
初犯警告,再犯水桶一週,三犯水桶一個月,四犯者水桶四個月,五犯者水桶半年,
依次累加,五犯以上者,每增一次則以水桶半年計,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
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任何板友之違規,扣除進桶時間外,每三個月內無違規之情事,則違規可消去乙次。
(例:某板友於2013/1/1因違規進桶一週,倘若於1/8出桶後三個月皆無違規,則可自
動消去乙次違規。)
(註: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
其中第一段處罰規則的部份 於2012年8月1日 板規v3.0中 即存在於板規內
「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第一段的這一句是整個罰則規範的大前提 板主有權對於特殊情況作罰則上的調整
第二段一般稱為減刑條例 是在2013年7月4日 板規v5.0中新增修訂於第一段底下之條文
受第一段那句大前提之內的規範
因大前提是過去即存在於板規內 使用已久之特殊情況判決的依據
第二段為日後新增的條文 自然受到早已存在的第一段的規範內
2.關於申訴者的部份
qoomilk於2014年11月24日違反板規
當時的判決文詳見此篇 #1KSZHCT1 (NBA)
http://www.ptt.cc/bbs/NBA/M.1416770636.A.741.html
該申訴者於該篇文章中率先離題引戰 攻擊特定族群球迷 造成整篇文章後續討論流於離題
因次加重判決違規二次
當時經查紀錄 該申訴者早於2014年1月9日的判決文中
就已經有針對相同族群球迷離題引戰之紀錄
因此這次違規又是對相同族群球迷的情況下 認定是針對特定球迷的有心人士
因此我依據整段罰則規範中的大前提
「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行使板主的權利 調整罰則內容 於公告中說明取消該申訴者的減刑權
合併他於板上共四次違規紀錄 判決水桶四個月
且該篇推文底下另有板友對該申訴者之指證 可供參考
→
11/24 08:54,
11/24 08:54
→
11/24 08:54,
11/24 08:54
以上此即依據過去紀錄、本次情況考量 做出這次判決的說明
3.關於客觀標準的部份
我想群組長有疑問的可能是關於減刑條款的部份 是否每位板主有不同作法
因為在大前提中說明 特殊情況板主有權調整罰則內容
但既然名為特殊情況 自然每次的特殊情況「都不同」
因減刑部份在每次不同情況下 每位板主自然有著不一樣的判決
然後每位板主是各自獨立處理收到申訴的案件
彼此雖然會交流案件相關的情形並做出建議 但不會去干涉負責的那位板主的做法
此次案件的負責人是我
我就此篇第二部份之說明做出此次判決
該申訴者紀錄上為針對特定族群球迷引戰的累犯
我依據這次的情況及過去的紀錄判斷是有心人士
依據
「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及罰則之大前提
「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行使板主在特殊情況可以調整罰則內容的權利 取消此次申訴者qoomilk的減刑權
以上即為此次判決之說明 感謝群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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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234.1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ourtBasketB/M.1418916883.A.DD4.html
※ 編輯: Hijikata (42.75.234.104), 12/18/2014 23:37: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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