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棒球板板主korking52013不當判決

看板SP2_Baseball作者 (傳說中的小米)時間12年前 (2011/12/01 09:4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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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水桶期限改為 150 天,以原入桶時間(11/24/2011)起算 請板主於執行過後之後於本判決文下方推文說明已執行 說明: 一、為了說明方便,先將應用條款列舉如下: a.以上條文初犯依情節輕重採警告至水桶15日至一個月不等之處分, 一個月內累犯板規者(不限條)或故意鬧板者,將採取水桶一至三 個月,或劣退處分。 以下簡稱為「累犯鬧板條款」 b.另外,原使用者ID經禁止討論後,如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 推噓文,板主得依原使用者ID判決查禁分身ID,並得將原使用者ID 及分身ID同時加上15日水桶(若分身有觸犯板規則另外加總之);情 況嚴重者報請小組長轉ID_Multi處理。 以下簡稱為「水桶分身條款」 二、水桶期限計算方式 a.根據 korking52013 板主的記錄 於 littlejohnny 水桶期間使用 humorist、a935438 帳號發言 於 humorist 水桶期間,使用 littleJohnny 帳號發言 依水桶分身條款規定,被查獲一次應加上 15 天水桶期限 因此這部份以四十五天計算 b.根據 korking52013 板主的記錄 於 littlejohnny 水桶期間: 使用 a935438 發言,因發言內容被罰水桶 15 天 使用 humorist 發言,因發言內容被罰水桶 30 天 依水桶分身條款規定,若分身有違規則另外加總之 因此這部份以四十五天計算 c.a935438 的水桶為 08/30/2011 humorist 的水桶為 08/04/2011,相距不到一個月 組務認定適用累犯鬧板條款 -- 判罰兩個月,以六十天計 d.humorist 於 11/20/2011 第二次水桶後 使用 littleJohnny 發言,不屬累犯鬧板條款規範的行為 已於 a 條中說明以水桶分身條款處罰 三、再度強調,無論板主認定該使用者的行為有多需要嚴格處份 請以板規中規範的方式來決定使用者的水桶期限 若是板規不夠嚴謹或是有所不足之處 再以修正板規的方式來予以補足 以此案例來說,板主所謂之「加重原則」 既無明訂於板規,亦無於板面公告(若有,請於下方推文告知) 自然不得凌駕於板規之上 否則板規中關於水桶期限的規範形同虛設 四、另外,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請統一使用「天數」為水桶量刑標準 「兩個月」可以是 59 ~ 62 天,在加總的時候很麻煩的 -- 本案於棒球群組層級審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之內於 CourtSport 向群組長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12/01 18:2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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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2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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