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剛剛打去區公所問家因資格申請..
※ 引述《cowchang (WaterBoy)》之銘言:
: 今天剛好看到新北市的替代役就算沒有畢業證書,只要簽切結書即可提前排隊
: 原想打去問問看家因替代役的申請是不是也可以
: 結果沒想到承辦人員卻說我不符合資格...
: 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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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 資料來源:http://0rz.tw/gMyoC
如上述我想請問一下關於http://0rz.tw/gMyoC這網頁的公告
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16&FLNO=11
這網頁的公告中
在第四款裡一個是
「四、役男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另一個是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
或重大傷病。」
到底哪一個才是正確的?
: ---
: 承辦人員的解讀是 除年齡60歲以上或18歲以下外,「同時」必須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和我解讀的字面上意思完全不同啊...囧rz
: 否則不就大家都可以申請了 <-- 她說的..頓時讓我無言
: 和我先前在板上爬到的資訊不太相同...真的是我理解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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