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剛剛打去區公所問家因資格申請..

看板SMSlife作者 (金逼挨)時間13年前 (2012/05/14 13:21),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owchang (WaterBoy)》之銘言: : 今天剛好看到新北市的替代役就算沒有畢業證書,只要簽切結書即可提前排隊 : 原想打去問問看家因替代役的申請是不是也可以 : 結果沒想到承辦人員卻說我不符合資格... : 條文如下: : --- : 第十一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 資料來源:http://0rz.tw/gMyoC 如上述我想請問一下關於http://0rz.tw/gMyoC這網頁的公告 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16&FLNO=11 這網頁的公告中 在第四款裡一個是 「四、役男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另一個是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 或重大傷病。」 到底哪一個才是正確的? : --- : 承辦人員的解讀是 除年齡60歲以上或18歲以下外,「同時」必須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和我解讀的字面上意思完全不同啊...囧rz : 否則不就大家都可以申請了 <-- 她說的..頓時讓我無言 : 和我先前在板上爬到的資訊不太相同...真的是我理解錯誤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8.162

05/14 13:56, , 1F
一個是草案 一個是公告法令了 看法令吧
05/14 13:56, 1F

05/14 15:24, , 2F
第二個才是正確的
05/14 15:24, 2F

05/14 23:12, , 3F
民國101年04月24日(公告法令) 才是正確版
05/14 23:12, 3F

05/15 19:43, , 4F
我覺得這條應該要分開 1.輕度身心障礙 2.重大傷病
05/15 19:43, 4F
文章代碼(AID): #1Fi9P0Sj (SMSlife)
文章代碼(AID): #1Fi9P0Sj (SMS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