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申請家因替代役的資格?

看板SMSlife作者 (中鋒才是王道啊!)時間12年前 (2012/04/05 19:41),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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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dgan (大俠巴西龜)》之銘言: : 我符合法令內的: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 : 這一條例(身心障礙者是我爸爸) : 戶政事務所那邊過了 : 但市政府發文通知 : 因為我的戶籍地未跟爸爸同一地 : 我在大里,他在霧峰 : 所以不能證明我們兩個住在一起 : 他說必須要提出申請前兩年戶籍設於同一地 : 且共同生活之才符合法令 : 但我查閱網路跟紙本資訊 : 上面都寫得很清楚 : ”中度身心障礙患者家屬” : 所指的家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一等親內 : 市府那邊所稱的”戶籍必須設於同一地且共同生活之”的是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 : 那身心障礙患者確實是我一等親的爸爸 : 而且也確實生活在一起(我很想說:不然你自己來看阿囧) : 請問像這樣市府行政人員是否很明顯搞烏龍了 : 那我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比較有效率呢 : 很怕一來一往的書信往來或電話都說不清楚 : 是否找里長做證明或有更好更快的方法 : 有人有相同經驗的嗎 : 謝謝大家 這個問題我也有遇過 我打到役政署問,役政署說交由公所判定 公所叫我遷回去,一年後再申請 所以這個部分可能是公所自由心證 不過我也納悶,那這樣幹嘛還白紙黑字寫那麼清楚XD 理論上一等親內是不論戶籍的 不過好像申請家因的時候 如果對申請者不利的時候,例如說不同戶籍的哥哥之類的 不在同一戶籍的一等親都會算家屬 如果像是原PO的情形,就又不行了 總而言之,一切都是看承辦人,囧.. 以上是我的碎碎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21.29

04/05 20:07, , 1F
我跟我家人住同一條路 但不同門牌orz
04/05 20:07, 1F

04/05 20:23, , 2F
一年..太扯了吧,承辦人這麼大的官威喔@@
04/05 20:23, 2F

04/06 12:50, , 3F
公所只是初審 關於這部份認為有誤 可以到縣市政府找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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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2:51, , 4F
人 當面跟他洽詢這問題比較快
04/06 12:51, 4F
文章代碼(AID): #1FVOJFwI (SMS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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