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申請家因替代役的資格?
※ 引述《godgan (大俠巴西龜)》之銘言:
: 我符合法令內的: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
: 這一條例(身心障礙者是我爸爸)
: 戶政事務所那邊過了
: 但市政府發文通知
: 因為我的戶籍地未跟爸爸同一地
: 我在大里,他在霧峰
: 所以不能證明我們兩個住在一起
: 他說必須要提出申請前兩年戶籍設於同一地
: 且共同生活之才符合法令
: 但我查閱網路跟紙本資訊
: 上面都寫得很清楚
: ”中度身心障礙患者家屬”
: 所指的家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一等親內
: 市府那邊所稱的”戶籍必須設於同一地且共同生活之”的是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
: 那身心障礙患者確實是我一等親的爸爸
: 而且也確實生活在一起(我很想說:不然你自己來看阿囧)
: 請問像這樣市府行政人員是否很明顯搞烏龍了
: 那我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比較有效率呢
: 很怕一來一往的書信往來或電話都說不清楚
: 是否找里長做證明或有更好更快的方法
: 有人有相同經驗的嗎
: 謝謝大家
這個問題我也有遇過
我打到役政署問,役政署說交由公所判定
公所叫我遷回去,一年後再申請
所以這個部分可能是公所自由心證
不過我也納悶,那這樣幹嘛還白紙黑字寫那麼清楚XD
理論上一等親內是不論戶籍的
不過好像申請家因的時候
如果對申請者不利的時候,例如說不同戶籍的哥哥之類的
不在同一戶籍的一等親都會算家屬
如果像是原PO的情形,就又不行了
總而言之,一切都是看承辦人,囧..
以上是我的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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