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到有相關的判決
最高法院
97,台上,1221 http://0rz.tw/b74Td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商標專用權)
94,台抗,881 http://0rz.tw/4d4V6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94,台抗,727 http://0rz.tw/874Vx 【裁判案由】 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在程序上或是聲請假執行上面的問題
實體的爭議在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
台中高分院
95,智上,11 http://0rz.tw/7a4SG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商標專用權)
)
事實及理由
五(五)
,系爭商標之商標權未經繼承人間為遺產之分割前
,應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屬上訴人、被上訴人乙○○
、訴外人黃一栩、黃一彬、黃一誠、黃一淵、黃一絢公同共
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被上訴人等使用系爭商標
,固應得全體公同共有系爭商標權之人之同意,然其縱有未
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而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情事,亦應由系
爭商標權全體公同共有人行使權利,上訴人單獨提起本訴,
於法自有未合。
裡面全都是公同共有
97,再,15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商標專用權)
台中地方法院
93,智,64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商標專用權)
二)足見黃森榮於87年6月18日因腦梗塞性中風,而有失語
、失智、癡呆之情形,其精神狀態至少已達精神耗弱
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則其是否能於88年5月18日
、88年6月4日出具商標專用權讓與同意書,同意將系
爭「玉珍齋」、「玉珍齋鳳黃酥」商標移轉登記予原
告,誠屬有疑。縱認黃森榮客觀上確實有出具商標專
用權讓與同意書,同意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之
行為,然其既已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符
合民法第14條第1項所定聲請宣告禁治產之要件,自應
由其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宣告禁治產,並設置監護人,代理其為法律行為。黃
森榮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雖未為禁治
產之聲請,惟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
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之規定,其所
為之法律行為,仍為無效。則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仍
應為黃森榮,於88年10月1日黃森榮死亡後應列入遺產
,未經繼承人間為遺產之分割前,應歸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
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
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
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定有明文。依
前開規定,黃森榮將系爭商標專用權讓與原告之效力
既屬無效,被告等如使用系爭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人之
權利,亦應得全體公同共有系爭商標之人之同意,或
由全體公害共有人行使權利,原告行提起本件之訴,
於法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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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關聯結的我放棄了
不知道為什麼跑不出來
反正就是從地院打到最高法院
http://0rz.tw/
這個是縮網指的連結
應該很容易就可以理解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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