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給 IamNotyet

看板SET作者 (非也)時間14年前 (2010/01/02 15:50), 編輯推噓3(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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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elix76116 (建中好多帥哥...)》之銘言: : 我前兩天寄信檢舉 : 難道I版主不知道 : 任意公開他人之信件、水球 : 都是不合法以及不尊重他人嗎? : 假使你今天有詢問過我 : 我有答應 我當然沒話可說 : 可是版主有事先告知嗎? : 我強烈抗議把我的信件內容100%刊登出來 : 你可以使用節錄方式 : 但是你並沒有選擇這樣的方式 : 另 : ●18041 m1112/29 IamNotyet □ [公告] 版友來信意見的回覆 : 為什麼此為版友沒有公開100%信件 : 而我的有呢 : 這是不是針對某人 : 所有的雙重標準、標準不一? : 請回答我這個問題 : 感謝:) : 如果自知有錯 : 是不是要公開道歉呢? 那篇未具名的信件,乃是初上任時,k 版主轉知要我公告處理。 我是完全引用k 版主所轉知的部份。 至於轉貼你的檢舉信,乃是因公告裁決需要舉證。 所以對你的信件轉貼引用是需要的。 你寄了檢舉信給我,就是希望我裁決。 不能轉貼舉證,那麼裁決就等於無效。 當然,對於是否該全文引用,我可能有失察之處。 在這裡對你說聲抱歉。 -- Ψ 樓不在高,有錢則名。藥不在佳,回扣則靈。斯是駙馬,惟吾賤名。╯係 台開上交易,發票入帳清。談笑有財團,往來無良民。可以炒股票,買基 金。無呻吟之亂耳,無手術之勞形。朝回駙馬府,暮入檢查庭。囚號云:﹀ 文 「貳貳陸零」。 《兆賤銘》 非也 ψ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1.242.90

01/02 16:10, , 1F
PTT是說不能公開信件 但為了舉證是可以的(我之前也辦過案件
01/02 16:10, 1F

01/02 16:11, , 2F
我還特別去法務部那查了板規哩 XDD
01/02 16:11, 2F

01/02 16:11, , 3F
應該說是站規啦 @@/
01/02 16:11, 3F
感謝Q 踢的回應。^^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15.81.242.90 (01/02 16:12)

01/02 19:04, , 4F
檢舉哪需要證據,推文就是犯規的證據。不懂公開信件的用意
01/02 19:04, 4F

01/02 19:04, , 5F
從沒看過有板主接獲檢舉後公開信件全文、透漏檢舉人ID的…
01/02 19:04, 5F

01/02 19:05, , 6F
若是因為這樣造成板友間的心結,以後誰還敢檢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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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06, , 7F
所謂「舉證」可以公開,是代表遇到信件、水球騷擾時
01/02 19:06, 7F

01/02 20:03, , 8F
站規是說「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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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04, , 9F
看板,檢舉並非申訴,三立版也並非指定之看板...
01/02 20:04, 9F

01/02 20:06, , 10F
其他看法同樓上的k大,公佈檢舉人ID只會讓人不敢再檢舉..
01/02 20:06, 10F

01/02 21:23, , 11F
同意樓上的說法,這種做法跟恫赫檢舉人沒兩樣...
01/02 21:23, 11F
他每次檢舉完就自己在推文裡喜孜孜地說:「有人要被水桶了」, 這樣做法還會怕人知道是他檢舉的嗎? 我們都還沒說他這樣是在「恫嚇」跟他意見不同的人了, 在這邊拿這個出來說,用意到底何在? 我倒想問問,你寄了檢舉信,就在那邊沾沾自喜, 是很確定我們一定會將被檢舉的人水桶? 如果有意濫訟生事,請恕我們無法配合演出。 如果我們把時間花在這邊和稀泥、打爛仗, 還不如先討論引起爭議的西斯尺度的問題。 就是大家到底覺得尺度要怎樣訂才合理,才可以在後來的版務運作中免去類似的爭議。 我想這才是大家應該要著眼的重點。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15.81.242.90 (01/02 23:32)

01/03 00:52, , 12F
他有錯不代表你沒錯,任意轉PO信件本來就是違規,不是他處
01/03 00:52, 12F

01/03 00:52, , 13F
理上有瑕疵就代表你作的事情都能合理化。
01/03 00:52, 13F
所以我已經道歉了,我有合理化我的行為?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15.81.242.90 (01/03 00:53)

01/03 00:53, , 14F
事實上你的行為就是違規,我不懂這有什麼好辯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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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懂還有什麼好辯論的。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15.81.242.90 (01/03 00:54)

01/03 00:54, , 15F
那我想請問~如果有下一個檢舉人要po出他的ID嗎?
01/03 00:54, 15F
既然有人覺得這樣不好,我會改進做法。

01/03 00:54, , 16F
我是針對你後來編輯的地方回應的。
01/03 00:54, 16F
因為我不滿的點是被說是「恫嚇」該檢舉人。 檢舉人的檢舉案件我都盡力去處理, 就算我不該將他的信件完全轉貼, 但是這種對我行為意圖的烏有指控,我也不能不加以回應。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15.81.242.90 (01/03 00:59)

01/03 19:50, , 17F
既然板主已經道歉這件事就不用再追下去了吧
01/03 19:50, 17F

01/03 19:50, , 18F
f大不就是要一個公開道歉?
01/03 19:50, 18F

01/04 00:55, , 19F
什麼叫做對你意圖的烏有指控?難道這不是真的嗎?
01/04 00:55, 19F

01/05 09:26, , 20F
都道歉了請問F大還想要追究什麼?
01/05 09:26, 20F

01/05 09:26, , 21F
你不是說就要一個公開道歉
01/05 09:26, 21F

01/05 09:27, , 22F
都道歉了還要爭,請問你要爭到什麼地步才會心滿意足?
01/05 09:27, 22F

01/05 09:27, , 23F
意圖這種東西你是看得見的嗎?連這都要爭你大概是沒打
01/05 09:27, 23F

01/05 09:28, , 24F
算讓這件事落幕了吧
01/05 09:28, 24F

01/05 09:29, , 25F
就算I大作法有瑕疵也已經道歉,那麼武斷要堅持去爭論
01/05 09:29, 25F

01/05 09:30, , 26F
他意圖恫嚇那請拿出證據不然只是在辯論辯個沒完
01/05 09:30, 26F

01/05 09:30, , 27F
請拿出你可以肯定他意圖恫嚇的直接證據,不要有個人推
01/05 09:30, 27F

01/05 09:31, , 28F
理的部份~板眾沒有義務要看你為了"別人意圖"這種無形
01/05 09:31, 28F

01/05 09:31, , 29F
的東西在那裡公然吵架
01/05 09:31, 29F
文章代碼(AID): #1BFlguKj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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