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學生自治選舉事務委員會相關回應
本人為第六屆學生自治選舉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黃于倩,
針對近日引起之學生自治選舉相關討論在此做出說明:
一 、學生選舉事務委員會之角色與立場
根據東吳大學學生會正副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學生選舉事務委員會之選務委員由學生會長提名,學生議會同
意認命之選舉機關」,選委會不受學生會支配與影響,但可接受議
會之質詢,換言之,其依然要受到民意機關之監督。選委會為一獨
立之學生自治組織,為確保選舉有效性及公正公平性,不得對選舉
之任何候選人表示任何立場 。
二、學生選舉事務委員會經費相關事宜
為了推動東吳大學學生自治發展及傳承,深化學生民主素養,使學
生積極參與學生自治表達學生意見,課外活動組提供專款予選委會
籌辦選舉活動,此專款應使用於選舉所有相關事務,除一般行政支
出外亦包含(一)三合一選舉活動宣傳品印製、(二)三合一選舉
公報印製、(三)三合一選票印製、(四)全校各投票所之投票工
具之購置、(五)當選證書印製,並由此筆款項提撥輔選金供各組
候選人宣傳之用,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每組新台幣三千元整、學
生議員及系學會正副會長候選人每組新台幣三百元整,若候選人之
宣傳費用超過訂定之金額,則由候選人自行負擔。(如附件:第六
屆三合一選舉候選人通知單之第參點)
三、學生選舉事務委員會宣傳品張貼事宜
東吳大學學生手冊乙編紙本拾參、綜合大樓社團活動場地管理辦法
第六條海報管理第一項「為強化社團行銷能力,展現社團活動特色
,於社團聯合招生週、社團博覽會、學生會正、副會長改選及校慶
期間,開放綜合大樓活動海報張貼,不受「一般海報欄位設置及管
理辦法」之限制。」選委會根據以上法規向課外活動組確認宣傳品
張貼權限,課外活動組為推行學生自治,長久以來依據此法規開放
學生自治選舉期間之宣傳品張貼權限,選委會亦將此權限開放給參
與三合一選舉之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系學會正副會長之各
組候選人,相關規定列於第六屆三合一選舉候選人通知單第貳點。
同時亦明定張貼在瓷磚部份僅可使用無痕膠帶,並需依規定時間清
除完畢。違反規定事項比照法規第三章第五節第二十五條辦理沒收
清潔保證金。
此外,本次三合一選舉之競選宣傳品之張貼違規部份,選委會經採
證後,已向學生會正副會長一號及二號候選人提出警告,並要求其
撤除違規部份海報,若屢勸不聽者,將依法規第五章第四十四條、
第三章第五節第二十五條規定沒收其保證金,並強制執行撤除。
若同學發現任何疑似海報違規之情形,皆可向選委會提出,選委會
將會即時作出處理。
以上三點為針對近日熱烈討論之選舉相關議題,以此聲明澄清相關規範,
並使所有學生能更了解選委會之運作。選委會非常歡迎全校學生對於學
生自治表達熱情及意見,若同學們對於相關法規有疑議並願意致力於追
求學生自治之進步,選委會非常歡迎全校同學投入學生自治團體表達各
位寶貴的意見,為學生自治盡一份心力。謝謝。
第六屆學生選舉事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于倩
附件
東吳大學第六屆三合一選舉
候選人通知單
壹
依東吳大學學生自治法規第三章之規定,候選人應遵守以下法條規範
第三章第二節
第十三條 選舉人有下身分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選委會之選務委員。
二、參與選務之工作人員。
三、應屆畢業生。
第十四條 候選人名單公布後,有不符前條規定者,於投票前由選委會撤銷
其候選人登記或當選後由仲裁法庭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十五條 登記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登記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第五節
第二十五條 候選人之競選海報應張貼於選委會公告之地點。候選人之各種
宣傳品,由候選人於投票日後三日內自行清除。本會正副會長
候選人應於登記時繳交清潔保證金新台幣一千元整,學生議員
候選人應於登記時繳交清潔保證金新台幣五百元整,於投票日
四日後由選委會向各候選人退還。
第二十六條 若候選人違反前條拆除期限規定者,則清潔保證金由選委會沒
收,並作為雇用文宣清潔工之費用。
第四章
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及選舉人有左列各款行為者,選委會得處以口頭警告及
違規公示,情節重大者得申請仲裁法庭仲裁、取消其資格之處
分:
一、對於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及其他
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放棄選舉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二、對於助選員及選務工作人員要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
當利益而許以放棄一定之助選或藉公務濟私而足以影響選務
之公正者。
三、對於選舉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
權或為一定行使者。
四、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妨害他人競選、助
選或自由行使投票權者。
五、以文字、圖書、信函宣傳品或演講散布虛構情事而產生損害
候選人名譽者。
六、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妨害選務委員或選務
工作人員執行勤務者。
七、故意破壞選委會之選舉公告、選舉公報、選舉人名冊等資料
者。
八、扣留調換或偷竊票箱、選票、圈選工具等選務工具者。
九、破壞、塗改候選人之競選海報及破壞候選人之活動者。
候選人及選舉人不服前項選委會之處分者,得於處分公佈後三日內
,申請仲裁法庭仲裁之。
第四十六條 候選人違反前條各款情節重大,經仲裁法庭仲裁違法者,得取
消其候選人資格或當選後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七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凡選舉人皆得向選委會舉發,選委會應
按其選舉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
貳
候選人宣傳品注意事項
一、除正規申請之海報欄位、公佈欄、紅布條外,另有外雙溪綜合大樓(B棟)
一到四樓柱上瓷磚仍可使用。
二、海報欄位、公佈欄只允許使用圖釘,瓷磚部分只允許使用無痕膠。
三、所有宣傳品需於99年5月14日前全部清除完成。
違反宣傳品規定事項比照法規第三章第五節第二十五條辦理沒收清潔保證金。
參
選舉報核輔選金事項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輔選金各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議員以及系學會會長各新台幣三百元整。
三、若正副會長或議員未參加政見發表則不得核銷輔選金。
肆
候選人選舉補助金報核辦法
一、選舉支出需打統編29902605,未打統編則需加蓋店家印章。
二、盡量避免使用三聯式單據。
三、二聯式收據和免用統一發票需店家蓋印或店家負責人蓋印,請注意印章
上是否有統編。
四、名稱請寫上「財團法人私立東吳大學」,地址為:「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號」。
五、候選人報核需在5/18前完成,逾期者不得支領補助經費,實報實銷。
伍
選舉報核時間
學生會辦公室 <城中校區>R6302
報核時間:5/12~5/18 12:30~13:10 17:30~18:00
<外雙溪校區>B222
報核時間:5/12~5/18 12:30~13:10 17:30~18:00
聯絡方式
學生會辦公室 <城中校區>R6302
電話:2311-1531轉4800
許湘柔 會三A 0989-160-861
<外雙溪校區>B222
電話:2881-9471轉7439
王品儒 中一B 0986-69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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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以玆證明已閱讀、了解並願意遵守選委會說明之各項選舉規定事宜
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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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4.2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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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ueenylu 來自: 163.14.201.239 (05/0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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