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怎麼有這樣的人在考高普考阿="=

看板SCU_Talk作者 (net)時間17年前 (2008/12/18 01:56), 編輯推噓7(703)
留言10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8/21 (看更多)
1.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 2.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 欺..等。 要提告我僅能說這是個人自由,大家無權干涉,但一旦在你提告後,人家也有權對你 提出誣告來反制你的不當告訴,目的在於保護他絕對擁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權力,要謹慎 喔~ 再者提告前必須先徹底搞清楚什麼才是公然毀謗或公然侮辱罪的犯行定義,別在警察 那裡再繼續講一些五四三的個人觀感屁話,必須先陳述出他人確有犯罪具體事實,否則很 容易被警察反過來視為你對他人有威脅恐嚇的意圖,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我也相信網路提告或當面提告都很容易,但成立罪名可就不是小小的個人片面觀感不好就 可行的通的,還是必須先有犯罪事實存在,否則到時誰得跑法院可就很難說了!因此希望 大師下次想開口好心提醒或教訓別人之前,先把簡單的定義或事情狀況原由搞清楚再來表 達個人意見比較好,以免因個人法律基本常識不足而貽笑大方! 那可就對xx光環有損了!相信大師應當也不樂見此狀況吧! 提告是個人自由,我只想說要告就趕快去告,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人家何必怕你 的威脅,如果要為了嚇人兩字提告那也未嘗不可,只是說出去會笑死人而已~ ------ 先爆科系好了~我日文系,學學法律只是為了保護自己,可不是拿來「嚇人」的。 PS:嚇人正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76.81 ※ 編輯: s207555 來自: 219.70.176.81 (12/18 01:58)

12/18 01:57, , 1F
若是原告不成立 那被告可以提出誣告罪哦~(笑)
12/18 01:57, 1F

12/18 01:59, , 2F
推一個
12/18 01:59, 2F

12/18 01:59, , 3F
我只想說請大家別一竿子打翻了整條法律系這艘船,畢竟我也
12/18 01:59, 3F

12/18 02:00, , 4F
在這條船上,只是我再補洞,但卻有人在挖洞
12/18 02:00, 4F

12/18 02:01, , 5F
哈~我社團的學長都超謙虛的~從來不敢「嚇人」
12/18 02:01, 5F

12/18 02:02, , 6F
我覺得一系列戰力都太弱了
12/18 02:02, 6F

12/18 02:04, , 7F
推一個
12/18 02:04, 7F

12/18 02:06, , 8F
"嚇"人可是會被告恐"嚇"罪哦~XD
12/18 02:06, 8F

12/18 02:13, , 9F
推~~~
12/18 02:13, 9F

12/18 02:34, , 10F
3F 你放心 我不會以偏蓋全的 只是請你好歹勸一勸同學
12/18 02:34, 10F
文章代碼(AID): #19IJrSlO (SCU_Talk)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21 篇):
文章代碼(AID): #19IJrSlO (SCU_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