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概~~^^

看板SCU-EC-91A作者 (快樂的流浪貓~^^~)時間21年前 (2002/11/19 22: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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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概P.4的第四點的最後面有舉了一個例子.... 用來說明民法是普通法~~ Ex : 甲(出租人)將房子出租給乙(承租人)-->租賃契約 期限為 : 90.1.1~90.12.31-->定期限 而甲想於91.8.收回房子-->也就是說91.1.1~91.8為非定期限 則甲是否可收回房子?? Ans: By 民法第450條第2項 :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By 土地法第100條 : 我找不到土地法在哪裡........................(明天再說ㄛ....^^") By 中央法第16條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而民法為普通法....所以甲不得收回房子。 -- 做人最要緊就是認命不認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3.100.203
文章代碼(AID): #zsb3IE9 (SCU-EC-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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