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概~~^^
在民概P.4的第四點的最後面有舉了一個例子....
用來說明民法是普通法~~
Ex :
甲(出租人)將房子出租給乙(承租人)-->租賃契約
期限為 : 90.1.1~90.12.31-->定期限
而甲想於91.8.收回房子-->也就是說91.1.1~91.8為非定期限
則甲是否可收回房子??
Ans:
By 民法第450條第2項 :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By 土地法第100條 :
我找不到土地法在哪裡........................(明天再說ㄛ....^^")
By 中央法第16條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而民法為普通法....所以甲不得收回房子。
--
做人最要緊就是認命不認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3.100.20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