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普悠瑪出軌」時速不只140? 家屬:超過300已刪文
鍵盤法盲只能猜測
應該是主打刑事訴訟法的420條第六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其中「新事實」或「新證據」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15134/
有說明
如果在不起訴處分以前,已經提出的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過的,就不是所謂發見的「新證據」,不得根據這種自稱為「新證據」的證據,再對經過不起訴處分的案件提起公訴
既有的證據都(有超速沒超速的所有資料)已經給檢察官看過了,綜合考量確認為140km超速的話,可能以拿「300km」作為「新證據」,依據420條第六項,作為重啟調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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