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怎麼樣算是犯詐欺罪(即詐欺取財罪)?

看板Railway作者 (跟我打)時間12年前 (2012/03/13 19:08), 編輯推噓13(1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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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html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 你以前是大學生 現在不是 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成立 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 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 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 (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 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你使用以前的證件 使售票員陷於錯誤 賣你便宜的票 故第2點也成立 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 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 再者,是否有財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 ,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因為賣你便宜票 故高鐵公尺的營收減少-造成高鐵公司財產上損失 因此判這些人詐欺罪應該是成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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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凹 = = 沒討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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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9:13, , 2F
老師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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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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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9:29, , 4F
樓上不同意也可以提出反駁--題目:使用過期學生證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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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你要不要說不去搭高鐵高鐵一毛都賺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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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白白多一個空位,對高鐵而言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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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可以寄給律師,看他怎麼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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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會就來回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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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鐵而言 那是該賺而未賺得,和莫明損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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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街舞叫侵占買學生票叫詐欺這個版也可改叫架空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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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請提出更適用法條反駁,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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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條錯誤,應為刑法339條第一項而非339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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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339條第二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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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術跟處分財產都難構成惹當然在朝鮮或能成立死刑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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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20:43, , 15F
關本板何事?去法律板挑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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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20:46, , 16F
算是鐵道事件的延伸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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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20:55, , 17F
如果真的有檢察官用這篇來起訴人的話台灣的法律就可笑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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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只懂皮毛大概只有兩個字可以形容: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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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財產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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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原PO很適合經商,有少賺即是賠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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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精通法律,把詐欺罪應用的淋漓盡致,受詐術影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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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賺之錢財亦視同被詐取之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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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了您這種人才怎行呢?台灣高鐵需要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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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您可以成為經營之神,對法律如此解讀透徹,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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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檢察官都自嘆不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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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教主:我找到接班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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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白白多一個空位對高鐵不是損失"的話 那以後搭車都買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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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好了 被查到跟高鐵凹"座位放著也是放著 不如讓我買半票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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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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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就逃票 身分不符就身分不符 沒優惠就買全價票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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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法庭上的通說不是這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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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那對高鐵而言是應賺得而未賺得,法律上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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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只不過去問民法吧,這跟刑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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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沒說不可以透過法律唷,只是這屬於民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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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例理論上可以構成詐欺罪沒問題 差別在於是詐欺取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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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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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鐵的應該就抓不完了~不用用到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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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學生證 失效和偽造 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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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人也沒有意圖詐騙,只是和你賭你沒認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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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的定義沒有這麼多前提 其實很簡單就是 傳遞和事實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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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所以可以討論有沒有損害 但詐術行為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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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定有沒有騙人的行為比較容易,但很抱歉鐵路法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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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處理方法,不需要再牽扯刑法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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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瞞各位剛看完包青天,覺得各位的正義程度,應該連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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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可能都自嘆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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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很好奇一點 "照規定來" 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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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離題了,現在是有人在討論法律問題,所以當然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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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沒照規定來,如果能照規定來,那本篇可按大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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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財產上的損失是這樣認定的,頂多就是該賺沒賺,哪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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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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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NohBUh (Rail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