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逼良為娼才可以提早退伍?
各位先進好,小弟為9/17號那批的研發替代役,由於大學讀軍校的關係,因此可以折抵18
5天。目前役政署系統折抵方式為3年減掉可以折抵的天數,因此小弟目前尚需要服役910
天。
但在今天有查詢到研發替代役轉服一般替代役的方案,役期折抵為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加
總天數除以4,以目前小弟的狀況用研替轉服一般替代役方案為例,只需要服役720天,計
算公式如下(如有錯請各位大大糾正):
(365-185)*4 =720
今天下午有致電給役政屬去諮詢此事,得到的答案卻是,假設要走研替轉服一般替代役方
案,需要發生重大違紀事件,導致公司不適任汰除才行,也就是說要逼良為娼才可以早半
年(190天)退伍。想請問各位大大覺得這個法條是否存在漏洞呢?怎麼會鼓勵役男發生
重大違紀事件,不然一定要多待半年多才能退伍?
P.S 小弟目前在公司適應良好,也蠻喜歡的覺得長久待,只是想提早轉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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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05.17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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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c11560 (42.73.105.174 臺灣), 10/18/2019 23: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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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服役720天已滿一年,所以應該不會有你說的問題。其實我只是想說,既然有
兩種
折抵的方式,為什麼不能根據擇優原則,選擇優於自己的折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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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此就是365-185-(720/4)=0
這樣就完全折抵完了呀!只要研發替代役服滿720天即可以符合退伍條件。
※ 編輯: cc11560 (114.136.125.101 臺灣), 10/19/2019 22: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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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署研替辦公室的小姐說要有重大違紀事件,公司以不適任汰除才可以轉一般,但我覺
得我在現在的公司過的還不錯呀,不想要被汰除,或是做一些違紀事件,才覺得自己被逼
良為娼。
※ 編輯: cc11560 (223.136.23.203 臺灣), 10/20/2019 16: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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