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回役] 折抵役期的疑問??
我是16T的
在上課時有提到這些法規
只有公司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1條任一項時才可申請轉調到其他公司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二、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
五、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1條 http://0rz.tw/nS47S
然後在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提到: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http://0rz.tw/M79L6
所以原PO想要離開這間公司,最好還是循正常管道好好溝通吧
※ 引述《calvinfire (calvin)》之銘言:
: 我的問題是 如果我努力在用人單位"待滿一年以上"的話
: 如果是因為 "無故曠職7天則勒令改服一般替代役"
: 那可以抵四分之一個役期嗎??
: 因為我不知道這個緣由是否包含在55條之2中XD
: ※ 引述《kinglislie (小黑)》之銘言:
: : 我想爬文應該就有說了 不過我還是把法令貼出來
: : 有點長 重發一篇文章 如有違反版規 煩請告知 謝謝
: : 原文網址 http://ppt.cc/2jMV
: :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3年以
: : 內,若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2情事),改服一般替代
: : 役,其所服期間除第1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1/4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
: : 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1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 : 照原PO說明進公司"快一年" 所以沒有其餘時間以1/4計算折抵的問題
: : 扣掉第1階段的日數 應該還是要服10個月?
: : 有錯煩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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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96.8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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