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服務契約』?
我去問過內政部研發替代役專案辦公室
他說:
服務契約的內容沒有特別限制什麼
先前與用人單位談好的福利及薪資(無論是第幾階段)
只要是與原來內政部役政署所提出的不同
就必須列於服務契約中一起簽訂
這樣比較有保障
所以各位~~~簽下去前務必看清楚!!
ps.我收到的服務契約與先前談的差異很大
不知是公司不曉得要列進去 還是刻意少寫了那些
回覆給公司 至今尚無回應
※ 引述《onlypell (pell)》之銘言:
: 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加班費發給,依研發替代役役男之月薪俸計算其加班費。
: 但其月薪俸低於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時,依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計算,加
: 班費由甲方負擔。
: 我看到這個時候整個很傻眼
: 我是看在公司有加班費的份上 很高興同意要去上班的
: 結果第二階段居然按照18520的月薪資來算加班費 整個就很無言
: ※ 引述《adabob (@.@")》之銘言:
: : 用人單位可以一次將所有第一次員額核配錄取役男簽訂『服務契約』或依各梯次錄取役男分批簽訂『服務契約』後,請將與役男簽訂『服務契約』(一式三份中其中一份)、錄取名冊(全部/分梯次列印)及函文一併郵寄至內政部役政署備查(地址:54071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建議用人單位一次將單位錄取役男簽訂書面契約後,一併函報完成)
: : 請問一下我們要如何和錄取的公司簽 『服務契約』 這個表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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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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