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公部門商調 是否能提供媒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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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拒絕商調. 個人覺得「上一年度考績乙等以下」是應該立法禁止拒絕商調. 也就是乙等不用經機關同意。. 理由:幹,考績在「倒數25%」. 已經證明該員在機關內根本是廢物,自不待言. 留著廢物在機關內,到底機關腦袋有問題還是怎樣?. 難道是能用能做又能吃乙的超人. 幹,請大家加入公會連署. 不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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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只是想想 應該很難實現. 在沒有所謂的「綁約」. 與職系皆符合的前提下. 現今公部門間的商調. 都是藉由事求人. 即是一個蘿蔔一個坑. 有時候想想. 倘若. A在甲縣市 想至乙縣市服務. B在乙縣市 想至甲縣市服務. 因為都還在彼此的職位就職. 故 都沒有等到 該縣市開缺. 倘若公部門商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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