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關人事行政總處數位人令適法性?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時間10月前 (2023/06/15 22:15), 10月前編輯推噓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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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之銘言: : 最近單位開始推大家在ECPA同意改成數位人事派免令, : 大家可能想說電子化方便 不見也可以線上補印, : 基本上就是很大的問題 : 用所謂數位簽章法 硬套上 基本上也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大家也可以去看 : 法務部就此的函釋 法律字第11103512230號 目前看起來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派免令電子化 引用的法律就是電子簽章法 (可以說是基本法 此法規定就是概括非具體個別) 目前人總並未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 其中第四條 要求的要件是"相對人同意" 而人總現行的做法是在eCPA頁面 1.倒數10秒 2.同意頁面 "沒有" 同意後不得取消的重要說明<--- (就算有也應該要說明理由 何以要限制 比例原則 契約自由) 查立法院電子簽章法草案的立法沿革 第四條相對人同意係採 契約自由原則 所以人總這樣的做法基本是相當不妥 因為基本上電子簽章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當事人合意(契約自由) 相對人如果根本不知道 同意後不得取消同意 或是說同意後改電子派令 可能會因為送達的認定 讓自己處於相對於紙本派令更不利的地位 那你可能也不會同意 如果因此有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 可以行使撤銷權 那麼別的機關是怎麼做呢? 因為電子簽章法的送達計算方式 很簡單也不夠精確 對相對人的保障也很低 (尤其人事派免令 會影響當事人的身分得喪變更) (送達的時間認定 也會影響當事人的救濟) 所以像是經濟部商業司的做法就比較負責任 (原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 經濟部怎麼做呢? 1.排除基本的電子簽章法適用 2.立專法法律授權法規命令(商業登記法15條第2項) 3.商業登記辦法(法規命令) 第 2-1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送達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公文, 得以電子方式作成及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 公文下載平臺;該電子公文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下載者 ,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送達前,須經商業或 其代理人之同意。第一項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 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商業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 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商業或其代理人未於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 至電子公文下載平臺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 送達之。 如此立法,對於送達的方式、時間認定明確以法令規定, 對於相對人也有保障。 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 行政行為明確性 都有了 對於如何救濟可以預期 也明確 使用上更方便 自然人民就會樂於使用電子化了嘛! 不過目前看來 人總該應不會另立法來處理人事派免令電子化 那送達的認定就是依電子簽章法規定 多麼的虛無飄渺 進入伺服器就算送達 似乎不是那麼的妥善 (對比商業司 當事人讀取後次日起算送達時間 五天後沒讀取 改紙本送達) 如果今天因為相關問題要涉訟 武器平不平等都是個問題 因為證據掌握在對造手裡 看看經濟部商業司的做法 是不是更好 對於相對人更有保障呢? https://i.imgur.com/881IwOw.png
-- 人事派免令有屬行政處分的部分 影響當事人的身分 國家當應認真地看待 法律保留 不就是剛好而已? 行政行為的明確性 也是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5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86838525.A.02C.html ※ 編輯: ouyang (114.32.51.43 臺灣), 06/15/2023 22:20:06

06/15 22:26, 10月前 , 1F
推推
06/15 22:26, 1F

06/15 23:49, 10月前 , 2F
不覺得
06/15 23:49, 2F

06/16 00:49, 10月前 , 3F
剛剛查人總資料 112.06.08有更新 QA 把同意後不准取消拿掉
06/16 00:49, 3F

06/16 00:49, 10月前 , 4F
基本上整個QA算是重寫 關於法律保留部分 加強很多論述
06/16 00:49, 4F

06/16 00:50, 10月前 , 5F
不知道倒數計時10秒拿掉了沒 顆顆
06/16 00:50, 5F

06/16 00:51, 10月前 , 6F
所以如果有人有機會用到 可以看看改了哪些部分
06/16 00:51, 6F

06/16 00:52, 10月前 , 7F
文章代碼(AID): #1aYnpz0i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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