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首例!「公務員服務法」大鬆綁 2公務員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andy)時間1年前 (2022/08/07 11:31), 1年前編輯推噓24(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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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qoYZ59w?utm_source=copysha re 縮網址: https://reurl.cc/5p2XkM 首次上稿 00:26更新時間 05: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一名楊姓法警2018年與先生合開電商,出資25萬元、 佔 資本額的一半,被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投資不得超過股本總額10%的規定 , 移送懲戒; 高雄一名陳姓警務佐投資兩間餐廳,登記合夥人,也被高雄市刑大認定違法經商而送懲。 但 懲戒法院認為,公服法6月22日修正後已取消投資上限,日前首度依新制判楊、陳二員「 不 受懲戒」。 修正前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若出資擔任公司股東,則所持有的股 份 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10%; 此外,銓敘部1989年函釋指出,禁止公務員兼職,並對投資型態、投額度及所投資事業均 有 所限制,目的是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努力從公。簡言之,公務員掌握龐大公權力,為 了 避免在外濫權或成為門神,法律畫了一個框架,限縮其理財空間,減少弊端發生。 但去年爆發兩起事件,一為東奧羽球金牌「麟洋配」返國後,受限於兩人具有土地銀行羽 球 隊的「公務員」身分,無法兼職替商品代言;另一為交警石明謹未經報准、逕上節目當球 評 ,賺283萬元,被罰20萬元。 立委認為公服法應合理兼顧公務員理財自由,且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 益 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決定修法放寬兼職與經商的限制,6月22日施行。 楊姓法警2017年起向桃園地院請了5年育嬰假,2018年間,她與先生合開網路電商事業, 登 記為該公司股東,出資25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半。 楊員雖未實際參與經營,惟持有股份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服法舊制,被高院移 送 懲戒。 懲戒法院上月28日判楊員不受懲戒,理由是公服法的投資10%上限,在本次修法後已被刪 除 ,改為「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 份 或出資額」, 故楊員投資電商股份雖達50%,但該公司經營的項目是日常用品、五金批發、零售、顧問 與 資訊軟體、產品及服飾設計等,法警對其不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比較新舊法後,以 新 法對楊員較有利為由,判楊免懲。 陳姓警務佐去年投資朋友的兩家餐廳,並登記為合夥人,今年初被高雄市政府查到,以違 法 經營商業為由移付懲戒。陳員否認參與經營,並主張未支領報酬,事發後已撤資並辦理解 任 登記。 懲戒法院上月28日亦判陳員不受懲戒,理由與楊員判決如出一轍,直指警察對於餐廳不具 直 接監督權限,且合夥人必須要實際執行業務才算經營商業,陳員只是單純投資合夥,依照 新 法並無違失,據此判他免懲。 過去公務員兼職或經營商業,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掛名,均被認定有違失、應受懲,但新法 上 路後大幅鬆綁,兩員成為受惠新法而逃過懲戒的首起案例。至於新制究竟是保障公務員的 理 財自由,或反成合理化公務員當門神的保護傘,須待時間觀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63.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59843090.A.FAF.html

08/07 12:40, 1年前 , 1F
推!放寬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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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2:58, 1年前 , 2F
開路先鋒
08/07 12:58, 2F

08/07 15:14, 1年前 , 3F
換言之,哪些單位具直接監督權限就無法兼職?經發局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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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5:14, 1年前 , 4F
人員不就很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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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6:23, 1年前 , 5F
好古老法條現在才改 根本伊斯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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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6:31, 1年前 , 6F
改也罵 不改也罵 每天打電話進來的死刁民跟接電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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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6:31, 1年前 , 7F
死承辦看來是同一種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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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7:22, 1年前 , 8F
不過請育嬰假佔缺,自己還在搞其他事業,別人分擔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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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7:22, 1年前 , 9F
工作是……佛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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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8:42, 1年前 , 10F
請那麼久如果沒職代來分擔 那主管自己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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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9:12, 1年前 , 11F
法警工作替代性很高,請個職代很簡單,看機關願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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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9:12, 1年前 , 12F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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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9:30, 1年前 , 13F
笑死,能兼職再說啦,擺明只是搭上順風車,才不是真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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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9:30, 1年前 , 14F
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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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1:18, 1年前 , 15F
楊法警 陳警務佐 怎麼兩個案例都是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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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00:45, 1年前 , 16F
鬆綁也要酸不是為了公務員,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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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2:50, 1年前 , 17F
所以你能去賣保險了嗎? 能持有證照? 外送一百趴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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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2:51, 1年前 , 18F
那兩個基層搭到順風車沒錯啊 不然這法是為了這兩個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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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3:32, 1年前 , 19F
兩案都是投資 基層是要兼職 別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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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3:56, 1年前 , 20F
所以投資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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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8:29, 1年前 , 21F
所以我可以開一間超商當加盟主,但是店長店員都請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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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9:55, 1年前 , 22F
應該是可以 不過有這種財力了 何必當公務人員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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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3, 1年前 , 23F
便利超商不好做 7-11的加盟合約控制很嚴格 與其請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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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3, 1年前 , 24F
店長 不如自已辭職當店長 找不到人店長是要自己出來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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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3, 1年前 , 25F
班到24小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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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7, 1年前 , 26F
這兩案其實是看懲戒法院的效果 如果他只是效力只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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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7, 1年前 , 27F
個案那不講了 希望是監察院基於行政自我拘束 不要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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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7, 1年前 , 28F
求機關移付懲戒 法改了執行的人沒跟上 只是讓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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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7, 1年前 , 29F
訟累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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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2:53, 1年前 , 30F
恩阿,不然好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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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4:40, 1年前 , 31F
dog 這現在可以 ,兼職確實有放鬆 若是專屬個人才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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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4:41, 1年前 , 32F
不受限制 如你專長是書法、美術等 可以賺取報酬阿
08/09 14:41, 32F
但是誰敢明目張膽賺取才藝的報酬呢? 什麼叫「規度謀作」、「偶一為之」,全是送懲戒後任由人說自由心證, 我一個月固定週日去教書法賺學費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我拍了數十支影片在網路上教人excel,一支片賣100元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 簡單說,修了法等於沒修,一切還是自由心證、任由人說,完全沒有標準。

08/09 14:42, 1年前 , 33F
不懂放寬也要酸 那到底之前炒不能兼職是炒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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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rry111111 (42.73.239.13 臺灣), 08/09/2022 14:58:15

08/09 18:15, 1年前 , 34F
兼職還是一樣 根本沒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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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16, 1年前 , 35F
放寬的是經營投資 新聞很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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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8:57, 1年前 , 36F
可以開小公司嗎?若跟本身業務毫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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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3, 1年前 , 37F
痾 歸度謀作 偶一為之 是指服務法第14條的商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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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3, 1年前 , 38F
而兼職是指服務法第15條 這是不太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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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4, 1年前 , 39F
服務法第15條兼職規定第6項已經明顯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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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4, 1年前 , 40F
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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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4, 1年前 , 41F
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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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5, 1年前 , 42F
,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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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5, 1年前 , 43F
不要把14條跟15條混再一起談 這兩條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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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7, 1年前 , 44F
書法如果是你專長、才藝,你利用下班時間去教學賺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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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7, 1年前 , 45F
酬當然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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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08, 1年前 , 46F
好像很多人都把14.15這兩條混在一起 但實際上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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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11, 1年前 , 47F
你提及的其實比較像是15條第2項中所謂的業務,但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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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12, 1年前 , 48F
藝如鋼琴、書畫等不是屬於業務,是屬於個人才藝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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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0:13, 1年前 , 49F
第六項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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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0, 1年前 , 50F
(書法)教學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同意。15條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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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1, 1年前 , 51F
(書法)教學未受有報酬應報服務機關備查。15條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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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2, 1年前 , 52F
出售書法作品,係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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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3, 1年前 , 53F
亦係就個人財產處分,獲得適當對價,可以。15條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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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5, 1年前 , 54F
我自己看服務法的話,會這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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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6, 1年前 , 55F
然後,開小公司涉及「經營」,不可以。14條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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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7, 1年前 , 56F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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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07, 1年前 , 57F
懲處。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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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11, 1年前 , 58F
拍影片教學那種,保險起見,就走15條4項看機關同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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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12, 1年前 , 59F
機關同意就可以「明目張膽」的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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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14, 1年前 , 60F
如果機關有同意,記得回來分享給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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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22, 1年前 , 61F
可以有公司 但首先不能跟你職務有直接關係(14條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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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23, 1年前 , 62F
如果有14條4項,是連股份都不能有,只能轉讓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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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23, 1年前 , 63F
(14條6項)
08/09 22:23, 63F

08/09 22:24, 1年前 , 64F
但如果非14條4項,可以有公司,但不能有14條2項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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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25, 1年前 , 65F
頭銜(什麼負責人拉、董事、監察人等)
08/09 22:25, 65F

08/09 22:26, 1年前 , 66F
所以前面才說 自己不要擔任任何職務 擁有股份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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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29, 1年前 , 67F
還有 如果是符合15條6項是依個人才藝或取適當報酬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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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30, 1年前 , 68F
需要許可也不需要備查,法規並沒有規定15條6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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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30, 1年前 , 69F
同意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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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31, 1年前 , 70F
但我提到的"書法" "鋼琴"到底是屬於15條4項 還是15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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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32, 1年前 , 71F
項 確實有待討論,或許誠如ntnusleep大說的 可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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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22:32, 1年前 , 72F
偏向15條4項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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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6:50, 1年前 , 73F
還有很大的放寬空間,只要不是和職務有利害關係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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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6:50, 1年前 , 74F
該都開放兼職
08/10 06:50, 74F

08/10 09:54, 1年前 , 75F
是阿,所以如果可以隨意兼職,再來提放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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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0:06, 1年前 , 76F
推ntnusleep跟Andydream,有具體的法條討論,長知識了。
08/10 10:06, 76F
文章代碼(AID): #1Yxp8I-l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Yxp8I-l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