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差與公假權益
引述《parkromi (don't look back)》之銘言:
恕刪
想藉這個議題問問各位先進的意見
如果奉派以公假參加具公差性質的會議
受派人員可否在未經主管同意的前提下
不出席會議而自行銷假回辦公室上班
有出勤的刷卡紀錄及監視器錄影可證明受派人員確實有回辦公室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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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問這個問題,還是想討論假跟差本質的差別
我的認知假是可以自主拒絕的,差無法拒絕
所以對差或假的認定有疑慮的話
受派人員可否因為核給公假而拒絕出席會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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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3.21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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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apoolu (114.42.3.216 臺灣), 10/02/2021 1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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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大怎麼就覺得我應該是受派人員
而不是苦惱於應該派差或是核假的長官呢(笑)
抱歉沒說清楚,只是設想一道架空的練習題
用來討論差、假的認定基準與權益差異
以釐清自己對於相關規定不熟悉的地方
回歸正題,原本的問題問得沒有很恰當,容我修正一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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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認定某會議是講習性質的檢討會
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參加,核給具公差性質的公假
受派人員是否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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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原問題中銷假上班的描述會混淆重點所以刪掉
對比受派出差時受派人員不能拒絕
我想聚焦問題在受派以公假參訓,受派人員是否有權拒絕這點上
2、因為是架空的問題,所以假設機關的認定沒有錯誤
也不討論有沒有人會拒絕、或敢不敢拒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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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大部分的看法是認為受派人員無權拒絕的
我原本認為機關指派執行任務應該要給"公差"
既然機關認定是給"公假",那就是認定這不是執行機關指派任務
奉派以"公假"參訓,就沒有公務員服務法第9、10條"出差"的適用
後來看到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的說明
「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公假事由,且屬公差性質者
,或公務人員經機關派遣公差,合於公假規定者,均以公假登記,並加註具公差
性質。」
才理解受派參訓本質上還是"公差",只是以"公假"登記
那受派人員自然就沒有拒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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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討論
再來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6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6款)...」
所以奉派以公假參訓本質上是公差,自行銷假回去上班算擅離職守
但如果是奉准參訓,
則是參訓人員主動,機關被動同意核給公假(假設機關沒有派訓的意思)
本質是公假,自行銷假回去上班看起來應該是沒問題才對
頂多被罵沒事亂請假銷假,影響人力調配這樣
以上供參,再請各位先進指正。
※ 編輯: asapoolu (114.42.21.234 臺灣), 10/03/2021 0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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