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全泡湯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雞蓉玉米湯)時間2年前 (2021/07/18 18:08), 編輯推噓1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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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li (霹靂朝靈闕)》之銘言: : https://reurl.cc/1YpvDm :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全泡湯 : 自由時報 2021/07/17 21:01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周姓女子2005年以勞工身分進入勞保局,服務至2018年,隔年 : ,她通過普考,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任職,但之前的13年年資卻不得合併計算。周女 : 質疑違反平等原則,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工與公務員的契約法律關係不同 : ,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有差別,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 周女2005年錄取勞保局進用業務人員,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員的事,權利義務也相同, : 2018年離職。隔年,周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職系,回到勞保局擔任辦事員, : 成為正式公務員。直到要休假的時候,她才發現年假只有最基本的7天,之前的13年年資 : 無法計入,她趕緊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但被否決。 : 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之前擔任勞保局評價職位人員(勞工身分的雇用人員 :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任職期間從事的職務內容、享有的休假權利及禁止 : 兼職等相關義務,也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勞保局拒絕合併年資的作法,有違平等原則,應 : 該被撤銷。 :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與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當事人間權 : 利、義務的形成自由也截然不同,有關勞務給付、保險、退休及撫卹等條件與適用法律亦 : 有別,確實無法類推適用。 : 合議庭強調,曾服務於政府機關、學校的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 : 工),與機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正式任用的軍公教人員不同,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的適 : 用對象,服務年資在轉任公務人員後,自然不得採計提敘俸級或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合議 : 庭討論後,認周女主張無理由,裁定她敗訴確定。 先不看法條,我們是不是應該回到事情的根本來看這件事? 約聘雇有著公務員的權力以及公務員所需承擔的義務,有權利就有義務,理所當然他也要有公務員享有的權利,這應該是基本法律邏輯吧?所以從一開始就應該要保公保及退撫才對,舉例來說,如果現在有兩個警察,一個是勞工警察、一個是公務員警察,他們做的事都相同,但如果因公死亡/殉職,領到的錢可大不相同,還是說約聘雇都獨立上班的?我們請移民署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晉用管道不同不該作為區別身份的理由,油水電等國營事業也不是參加考選部所舉辦的國家考試,政務官也沒有,我認為應該是以當事人所執行的業務以及當事人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做區分。 其他職缺可以提敘的問題,如老師、軍人,他們在轉為正式老師或考上公務員時,有些人是可以提敘的,老師規定很多不太一定,軍人好像幾乎都可以提,但軍人業務跟公務員業務完全無關欸,軍保跟公保也不同身分阿,為什麼他們可以提呢? 最後,不會有人覬覦公務員身分來當約聘雇的,看似領多但是要繳更多!有這身份也只是限制更多而已,以上都不是從法規面分析,是從根本的法律價值出發,要釋憲也是從這邊著手,希望臺灣勞權都能不斷進步(不論身份)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92.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26602907.A.B4F.html

07/18 18:16, 2年前 , 1F
這篇推推
07/18 18:16, 1F

07/18 18:44, 2年前 , 2F
我相信本案原告不是不懂,提訴訟是為了要聲請大法官解釋.
07/18 18:44, 2F

07/18 19:36, 2年前 , 3F
軍人有槍老師有小孩 公務員有甚麼?
07/18 19:36, 3F

07/18 19:53, 2年前 , 4F
那先進您如何看企業的正職員工和派遣工,這在日本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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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9:53, 2年前 , 5F
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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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1, 2年前 , 6F
就事論事,不能苟同這個觀點
07/18 20:01, 6F

07/18 20:02, 2年前 , 7F
你在從事這份工作之前就應該詳細了解權利義務
07/18 20:02, 7F

07/18 20:03, 2年前 , 8F
該當事人於工作之初就是以勞工身分來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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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3, 2年前 , 9F
自身也未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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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4, 2年前 , 10F
怎麼做了13年之後再來爭辯當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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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5, 2年前 , 11F
另外,約聘雇跟臨時人力、委外人力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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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6, 2年前 , 12F
再者,雖然實務上許多業務由臨時人力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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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7, 2年前 , 13F
但實際上決策大多數是正職公務員才能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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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8, 2年前 , 14F
臨時人力承擔的主要是執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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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0:08, 2年前 , 15F
決策部分其實不會讓委外去擔責任吧?
07/18 20:08, 15F

07/18 20:19, 2年前 , 16F
如果都一樣幹嘛考高普考
07/18 20:19, 16F

07/18 20:41, 2年前 , 17F
約聘僱一堆大開後門進去的 正式國考進去的有開後門嗎
07/18 20:41, 17F

07/18 20:42, 2年前 , 18F
那你要不要就進用的根本來看啊~
07/18 20:42, 18F

07/18 20:54, 2年前 , 19F
那就通令嚴禁約聘僱去做採購呀...連行政規則都在擬
07/18 20:54, 19F

07/18 21:23, 2年前 , 20F
其實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分勞保公保,應該同一套才對...
07/18 21:23, 20F

07/18 21:23, 2年前 , 21F
現在弄這麼複雜自找麻煩
07/18 21:23, 21F

07/18 21:43, 2年前 , 22F
其實地方政府更多的是約用人員,不是約聘僱人員,很多
07/18 21:43, 22F

07/18 21:43, 2年前 , 23F
人都在攻擊約聘僱人員,但實際上約用人員跟臨時人員才
07/18 21:43, 23F

07/18 21:44, 2年前 , 24F
是最大宗,但是這批人員都受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難道
07/18 21:44, 24F

07/18 21:45, 2年前 , 25F
正式人員也要攻擊受有勞基法保障的人員??
07/18 21:45, 25F

07/18 23:43, 2年前 , 26F
移民署還有約聘雇在查驗護照跟專勤隊嗎?
07/18 23:43, 26F

07/19 09:17, 2年前 , 27F
軍保也公務員阿
07/19 09:17, 27F

07/19 10:35, 2年前 , 28F
這樣不就架空考試制度了? 約聘應該要消滅 而不是擴張
07/19 10:35, 28F

07/19 10:37, 2年前 , 29F
怎麼會反過來要替約聘人員爭取權益
07/19 10:37, 29F

07/19 13:42, 2年前 , 30F
消滅約聘
07/19 13:42,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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