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綁約問題請教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小迦)時間4年前 (2019/10/13 20:18), 4年前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2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yuechinwu (Jess)》之銘言: : 幫友人代問: : 看了一下下公務人員考試法法條: : 「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 關、學校任職」。 : 假如於縣之鄉鎮市公所服務,三年內是否可以轉調同縣內其他鄉鎮市公所,或是縣內其他 : 單位? : (鄉鎮市公所之主管機關是否為縣政府?) : 小弟對這種法令及地方機關之層級不甚了解,有請板上瞭解的解答,感謝~ 之前我 也有相同問題 考選部的回復參考一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 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同法施行細 則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 校,指下列各款之機關、學校:......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二、是以,高考及格人員原分發至縣政府主計處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前開規定,自取 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得轉調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如原分發至鄉( 鎮、市)公所主計單位,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得轉調該鄉(鎮、市)公所及 其所屬機關、學校。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另外我感覺這限制很奇怪的是主計一條鞭分發到鄉(鎮、市)公所主計室也必需綁在 公所裡面就等於綁約期間完全不能動…但人事調動權又在主計處那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59.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70969113.A.D79.html ※ 編輯: dowrst (111.253.59.132 臺灣), 10/13/2019 20:19:50

10/13 20:26, 4年前 , 1F
"任用" 這個字很有趣.....搞不好有的是公所發派令
10/13 20:26, 1F

10/13 20:26, 4年前 , 2F
有的是縣府發派令....
10/13 20:26, 2F

10/13 20:27, 4年前 , 3F
主計的派令是主計處發的
10/13 20:27, 3F
文章代碼(AID): #1TenOPrv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TenOPrv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