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律師勞務服務案到底要不要驗收?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water)時間5年前 (2019/02/19 22:20), 5年前編輯推噓6(7149)
留言57則, 9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我看開這個標題來討論比較快 工程會8808395號函敬悉 該函的"自不用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到底是什麼意思,本文於此不論 只是想回歸法律服務的本質,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就是"委任契約" 民法上規定的付款條件是什麼? 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 求給付。 所以法律服務案的廠商,必須要明確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這樣的規定十分明確, 為什麼到政府採購案件的時候就會產生無法驗收、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受任人在報告之後才能請求報酬 同樣的,政府採購案廠商,必須在報告之後,並經機關確認(驗收),才能請求報酬 廠商(律師)只需要依事實陳述即可,這是一個事實行為,所以也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我不懂這樣有什麼驗收上的困難? 為什麼一般老百姓都可以用的民法,到政府採購案件上就變得格格不入?無法驗收? 法律的視野很廣,只侷限在政府採購法上很可怕! 回到剛剛工程會的函, 如果堅持該函的見解本人無意見 但這樣是人云亦云道聽塗說嗎? 道理何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25.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0586037.A.E7B.html ※ 編輯: awanderer (114.37.125.60), 02/19/2019 22:23:23

02/19 22:26, 5年前 , 1F
同意您不以採購法為限 報告等不等同於驗收???
02/19 22:26, 1F
※ 編輯: awanderer (223.136.54.12), 02/19/2019 22:27:38

02/19 22:28, 5年前 , 2F
確認報告的程序=驗收
02/19 22:28, 2F

02/19 22:28, 5年前 , 3F
不就是以契約規定驗收程? 沒有說無法驗收只是不需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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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2:32, 5年前 , 4F
不需要確認廠商是否完成報告嗎?確認之後才能付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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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2:32, 5年前 , 5F
該確認就是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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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03, 5年前 , 6F
不是只有驗收才符合"明確報告顛末"...以法院判決書上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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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07, 5年前 , 7F
文字也"明確報告顛末".算了,我不是學法的給其他版友說明吧
02/19 23:07, 7F
我不懂 一般勞務採購案件通常會請廠商做"結案報告",不管是書面或是簡報 期中可能再安排個期中書面報告或是期中簡報 為什麼到律師服務就什麼都沒有? 律師服務本質不行書面或口頭報告嗎? 判決書足不足以報告始末? 當然不足! 判決書只記載法庭的活動,內容是法官想記錄的東西而不是機關想知道的事情 律師在起訴之前的準備行為判決書有寫嗎? 律師在訴訟外提供機關該案的法律諮詢時數判決書會寫嗎? 律師花多少時間在蒐集攻防資料判決書會寫嗎? 該案如果敗訴,後續訴訟建議是什麼判決書會寫嗎? 有太多的東西不會記載在判決書上,但是這些東西都是機關付錢由律師服務的 難道機關付錢之後沒有權利跟律師要求一本服務全紀錄嗎(結案報告)? 判決書只是從起訴到判決 但律師的服務是決標-研商-起訴-判決-後續訴訟建議-驗收 這樣判決書等於結案報告嗎? ※ 編輯: awanderer (114.37.125.60), 02/19/2019 23:17:58

02/19 23:30, 5年前 , 8F
律師配合寫結案報告和機關驗收...如果願意的話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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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33, 5年前 , 9F
此主題法學知識已超過小弟能力 就給其他人說明 祝元宵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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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34, 5年前 , 10F
請更正心態,驗收是一定要,而不是有意願再辦!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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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34, 5年前 , 11F
不在契約條款好好要求?憑什麼小廠商驗收規矩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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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34, 5年前 , 12F
律師服務機關就縱容,什麼規矩也不訂?這不是欺善怕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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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34, 5年前 , 13F
什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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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59, 5年前 , 14F
雖然原PO堅持驗收的精神可嘉,但是你這樣要求,一定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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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3:59, 5年前 , 15F
不到律師要幫你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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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0:01, 5年前 , 16F
修正一下,我不是說可以不用驗收,但要像提出這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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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0:02, 5年前 , 17F
的驗收方式,大概只找的到搶生意的菜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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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顛末有很難嗎?我花錢請律師,連瞭解一下律師在幹嘛都不行?

02/20 00:12, 5年前 , 18F
公家機關有一定要打贏的官司嘛
02/20 00:12, 18F
這就是重點了! 即便敗訴也是要跑完程序,這不是很多機關的想法嗎!

02/20 00:26, 5年前 , 19F
我要看過勝訴給比較多錢的採購案。
02/20 00:26, 19F
很棒的契約規範!

02/20 06:43, 5年前 , 20F
民法上規範「明確報告顛末後請求給付」,但有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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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1F
委任人『同意報告』後才能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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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2F
只看548,只有規範廠商應負報告之義務,可沒規定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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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3F
需要接受「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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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4F
機關的確可以要求廠商依民法提送總結報告,但如果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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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5F
用驗收規定,那就只是「付款條件」而已,還沒進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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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財物案, 如果是確認機器是否可以正常運作的程序,這應該是驗收程序不會有爭議 但為什麼到了律師服務案 確認律師是否盡其報告義務的程序,就會變成了付款條件?

02/20 06:43, 5年前 , 26F
這邊提醒一下 如果採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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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7F
就必須要符合驗收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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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8F
EX.依細則96-1製作驗收紀錄載明相關內容、會驗、監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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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29F
查核金額上級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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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30F
驗收結果不符的 就必須在採購法的框架內(限期改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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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31F
作及減價收受等)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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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驗收的相關規定有何困難? 要紀錄就紀錄、要會驗要監辦都不是問題 至於是否會有驗收不符的情形? 前面已經說了,報告是一個事實行為,讓機關了解辦理經過即可 改善與否都多慮了 即便要改善也沒有什麼困難 大學教授都可以不知道被機關退幾次了 律師是人、大學教授不是人?

02/20 06:43, 5年前 , 32F
工程會8808395號函及本法71-4來已經開了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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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33F
之門,如果案件性質確不宜以驗收程序來要求廠商配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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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3, 5年前 , 34F
關的驗收程序,已有解套方式,可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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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4, 5年前 , 35F
當然如果機關有自身需求,亦可針對其他機關非採驗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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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4, 5年前 , 36F
序辦理之案件,以驗收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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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4, 5年前 , 37F
招標時清楚即可,只要廠商願意來標都好說。怕的是在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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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4, 5年前 , 38F
約載明驗收條件,但廠商因為自身或市場原因不願意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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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6:44, 5年前 , 39F
,此時堅持驗收程序,恐無法順遂推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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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困難的驗收程序 只是一個簡單的確認報告始末與否 到底是機關人員心態排斥? 還是市場客觀不能? 其他採購案機關都不會這樣千方百計為廠商設想,在律師服務案就轉彎? 我們機關驗了多少件律師服務案了 每一件都是結案報告驗收 別再自己嚇自己了 ※ 編輯: awanderer (114.37.125.60), 02/20/2019 07:35:27

02/20 07:31, 5年前 , 40F
民法548只有規範受任人請款的消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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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7:31, 5年前 , 41F
於此律師的報告義務在民法上只是請款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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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7:32, 5年前 , 42F
在我看來,就只是付款條件,必須先做到,才能請款
02/20 07:32, 42F
※ 編輯: awanderer (114.137.73.240), 02/20/2019 07:44:18

02/20 07:51, 5年前 , 43F
如果只提報告進來,機關審查方式未定,就不能說是驗收
02/20 07:51, 43F

02/20 07:51, 5年前 , 44F
02/20 07:51, 44F

02/20 07:51, 5年前 , 45F
要以驗收方式去審查報告,就規範清楚即可,沒說不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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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7:51, 5年前 , 46F
收。
02/20 07:51, 46F

02/20 07:51, 5年前 , 47F
我沒經手過訟案,不了解市場生態,所以我也只是認為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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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7:51, 5年前 , 48F
案性質如果不適合,那就「得」不適用本法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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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7:51, 5年前 , 49F
可沒說律師案一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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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7:51, 5年前 , 50F
想簡化程序就把不適用的理由簽出來,准了就不適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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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7:51, 5年前 , 51F
於理由充分與否,須個案考量。
02/20 07:51, 51F

02/20 10:58, 5年前 , 52F
你可以要求阿.有啥好問.如果行不通也可以試試和律師打爭議.
02/20 10:58, 52F

02/20 16:29, 5年前 , 53F
你的盲點就是,契約不寫清楚驗收時機和條件,然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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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16:29, 5年前 , 54F
約後,再以自己的想法去闖關,自然會受到刁難
02/20 16:29, 54F

02/20 16:29, 5年前 , 55F
按到噓,不好意思
02/20 16:29, 55F

02/21 12:24, 5年前 , 56F
驗收條件都可以在採購時決定,一開始就要想好
02/21 12:24, 56F

02/21 12:25, 5年前 , 57F
若是現場諮詢,也能有簽到或照片佐證作成紀錄
02/21 12:25, 57F
文章代碼(AID): #1SR12rvx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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