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勞務採購驗收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工作 QQ)時間5年前 (2019/02/19 14:32), 5年前編輯推噓8(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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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74426 (君)》之銘言: : 單位辦活動,於邀標書中敘明:應於活動X月X日前完成施作及佈置辦理驗收,又於契約驗 : 收條款規定,採書面驗收契約經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與驗收後30工作日有機關撥付款項 : 。 : 活動前廠商寄了完工的公文來, 那我是否依據該文簽辦派主驗人員,於活動期間由主驗 : 人員至現場驗收(要作成驗收紀錄嗎?) : 活動結束後, 廠商送成果報告書,由主驗人員書面驗收(再作一次驗收紀錄?),是否 : 正確? 個案 不討論方式 XD 不過 利用您的文章 討論一下 勞務採購驗收 及 書面驗收和審查會 Q.勞務要不要驗收??? 以下何者為真? A.不管什麼原因一定要驗收 B.可以不驗收 C.驗收後才能付款所以一定要驗收 首先 GPL71. 工程和財物原則要辦理驗收 勞務準用之 所以 何謂"準用"???? 88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函說明三「三、 所謂『準用』, 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 也就是說 勞務案經判斷驗收模式性質相近於工程或財物-->要驗收。 不相近 -->不用驗收。 所以答案是B 可以不驗收(只是要先判斷符合性質不相近於工程、財物) 選項C.是很多人搞錯的觀念(尤其主/會計) 翻開 契約範本 付款條件不一定要有驗收程序... 再來何時何人判斷性質是否相近於工程或財物???? 個人建議由需求單位直接於招標前就在簽陳內先判斷性質是否相近 同時契約範本內驗收和付款章節配合判斷勾選 其次可由採購單位(如發包中心 秘書室 總務處)補充於需求單位簽陳內 PS.如果 招標前簽陳內都沒提到性質是否相近...建議就當作要驗收為佳 除非契約內容有針對不驗收勾選(但是要請需求單位補簽判斷不相近) 勞務採購如果不需驗收 就沒有書面驗收和審查會的問題了... Q.勞務如果要驗收,與工程、財務有何不同?? 這裡有個觀念先建立起來 工程、財物的驗收 原則須"現場查驗"例外狀況詳細90 而勞務原則不用現場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Q.書面驗收怎麼驗? (驗收方式)簡單的案子 廠商完成勞務證明或交貨完成證明(很多機關也用完工證明) 交至 機關後 承辦人員簽準主驗人員後 備註此函"後會"主驗人員 會到主驗人員時 主驗人員僅需依據契約內訂定之驗收方式 判斷合不合格(當然要後會監辦)即可。 當然也可以使用工程會的驗收紀錄會辦。 PS.簡單的案子 其實不用等到廠商完成後才簽主驗人員 也可以先簽准主驗人員喔 XD 例如 招標前的簽 擬辦加個相目 本案某某儀器檢修,考量專業性建請鈞長指派"使用者"或 "使用單位主管"為主驗人員,俾利依據契約辦理書面驗收。 然後完成證明來後 直接會辦給主驗人員和監辦... (主驗人員在完成證明上簽註依契約...方式驗收合不合格即可) PS.因為採購法沒規定何時簽准主驗人員 規定只有要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驗收方式)複雜的案子 就使用工程會版本的驗收紀錄會簽... 因為考量主驗人員可能配合驗收方式 要記錄很多文字。 Q.審查會如何召開? 一樣要簽准誰是會議主持人(主持人即為主驗人員) 重點在於 1.主持人身分限制同於GPL71第3項主驗人。 2.會議召開前要先知會監辦出席並告知其出席之用意是"監辦" PS.監辦可依權責簽准要不要出席 3.會議紀錄視同驗收紀錄,不需要再製作驗收紀錄。 ---------------------------------------------------------------------------- GPL(政府採購法)71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細則90-1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 紀錄。 GPL72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後略) 細96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 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 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 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三、 廠商名稱。 四、 履約期限。 五、 完成履約日期。 六、 驗收日期。 七、 驗收結果。 八、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 驗,亦同。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0557940.A.E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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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機關是B,有案子就必驗收,即使是勞務案,也不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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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的定義來不「適用」採購法71-1,請問什麼態樣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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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案可以不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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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律師事務所 或 法律服務 不使用 工程會勞務契約範本 而是其公會的 委任契約或委任狀 (尤其越有名的 越要求要用自己的文件) 通常 這類就沒有 驗收條款 只有付款條件 因為律師通常收費方式及時機 有相當慣例 機關也很難要求改變(畢竟是有求於律師) 另一類有 "定型化契約" 之採購案 有時候也會不以工程會範本簽約 通常 定型化契約 也不會寫 驗收 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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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使用人就是當初簽辦招標文件的承辦人,是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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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入採購法71-3所定之「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主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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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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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樓上的部分,承辦人必不得為驗收,但承辦單位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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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首長派任的主驗人員? 這點比較有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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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有函釋 總務主任... 個人這沒注意到機關大小差異... (上述員 比較類似教授 研究員 並未涉及採購事項)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16: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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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邊就是需求單位承版辦人(不含主管,即主管能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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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和採購單位承辦人(含主管)不得為主驗,但我有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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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在工程單位,卻都是由使用人(即招標文件簽辦人員)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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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主驗人,且為慣例,加上a大文內有提及預簽使用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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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人,故有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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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不驗收,即便勞務還是要驗,只是看怎麼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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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傳遞錯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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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8808395號函 臺灣銀行總行就「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工程會答復如次: 4.按採購案之驗收﹐應於合約中詳為訂定驗收時應行丈量、查驗、檢驗、試驗等方法 與標準﹐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就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本法第七十 一條第四項定﹐準用該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則委聘律師專業服務案件﹐如何 由本行總行或其分支機構辦理驗收?如遇對造或本行撤回訴訟之案件﹐其律師費用 可能仍要照約定之標準給付時﹐其驗收程序如何辦理? 答: (一)審計法施行細則關於採購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已不適用,並經審計部刪除 發布在案。 (二)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既規定[於勞務準用之],如性質不宜,自不必依本條前三 項規定辦理。 勞務不一定要驗收 採購法剛施行沒多久 就是大哉問了...XDD 沒直接舉這個函 是因為 想解釋什麼是"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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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出不驗收的案例,但是如果不可能不驗收,那就一起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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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就好,怎麼特別寫成準用?這點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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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已經舉 委任律師 不用驗收了... 因為這已經有高度慣例了... 不管您訴訟結果(即使對方撤告) 您都要付錢... 試問 您驗收標準要怎麼寫??? 另外 有遇過真的要跟機關收諮詢費的律師事務所嗎??? 那連履約期間 履約內容 都不知道怎麼訂...XD 何況驗收標準... 大部分機關很幸運 採購案幾乎都是廠商有求於機關...XD 律師已經比較常見機關有求於廠商的... 另一個思考點 定型化契約範本 和 工程會契約範本 哪個位階高??? 再來 辦到獨家代理案件時 原廠要求一定要用他們的契約格式... 機關有求於廠商時...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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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成準用,有可能是因為驗收方式要特別規定,有可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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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時機要特別處理,誰說只有要不要驗收這個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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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03, 5年前 , 20F
勞務「準用」要請教當初立法用意,覺得是勞務原本規劃要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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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辦法,尚未訂就先寫「準用」,但是ㄧ直到目前還沒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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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05.1.22版本在第12條驗收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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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括號(無者免填),雖然在106.11.09的修正中將該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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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掉了,但可以看的出來,工程會在設計契約範本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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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預設了有些案子可以不需要驗收條款。至於什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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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可以不適用GPL71-1~71-3,我覺得不應該以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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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是否性質相近於財物或工程來檢視,而是應該視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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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來決定是否適用,如果確有不宜採驗收的案子,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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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標準極嚴),畢竟勞務既為獨立一類採購,多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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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性質和工程、財物相差懸殊,如只要性質不相近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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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適用71-1,如此一來豈非案案皆不須驗收了,我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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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寫:「 五、勞務採購之驗收,因標的較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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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譬如日常清潔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無法完全適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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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故於第四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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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也不是很明確,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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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14, 5年前 , 36F
立法理由可上立法院查 https://imgur.com/yLXMx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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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提供 小弟將上述文章性質相不相近工程或財物 修改為 驗收模式性質相不相近於工程或財物 ... 以符立法理由 PS.另外 隨著科技進步 很多勞務的驗收方式變成放入"拍照"(前中後)可以作為驗收標準 但法律服務 是真的不用驗收...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22:06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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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理由來看,就是驗收方式的特別,而不是要不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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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可以因案而異,還是選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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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可以理解您的想法 也許小弟把 不用驗收這個放在文章一開始 又寫得很多文字 使您誤會 勞務不驗收很常見... 其實勞務不驗收 算是很特例 首先 驗收方式(程序、標準) 需不需要約定??? 要~ 所以工程會範本驗收那章節有規定驗收程序 以委任律師來說 今天如果 雙方是使用律師公會委任契約範本 或 委任書 時... 其內容根本沒有針對 驗收程序書寫... 另外 律師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時間 公會有嚴格約定 所以 小弟辦過的委任律師案 確實沒有驗收 而是 依據 委任契約 該審級判決書收到後 辦理付款...根本沒驗收程序XD 您如果要定驗收程序為收到判決書後辦理驗收 似乎沒任何意義 因為判決書也是法院而不是廠商作的...廠商執行的勞務(訴訟過程攻防爭點) 主驗人也沒能力判斷合不合格阿!! 如果您能接受 委任律師 可以不用驗收 那不就代表 勞務存有不驗收之可能??? 或是 您可以提供小弟 委任律師的驗收程序和標準即記錄寫法。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1: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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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1次推文講錯 我們機關是A才對 討論後採B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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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1:45, 5年前 , 40F
律師案還是要驗收的,我們機關就是常在辦律師服務的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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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1:45, 5年前 , 41F
收,所以在律師服務沒有您說的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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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1:59, 5年前 , 42F
勞務是否驗收端看性質,工程會8808395號函已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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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不必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當然 就不必依第一項"辦理驗收" XDDD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2:03:10
文章代碼(AID): #1SQwBqvi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SQwBqvi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