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學校人事准假權超大?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
請注意一點-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而國中請假的核決是校長
人事不管簽什麼 校長都有核決權
要森77 也要生氣對人呀?
建議您去校長室反應
不要跑來這兒自稱小民
※ 引述《hc22 (提拉米蘇)》之銘言:
: 小民因公受傷腳趾骨折
: 工作內容是公家國中 上課須一直走動指導勞作的藝能科 同時當導師三不五時要巡視
: 醫師表明要"一兩個月"才會好
: 我拿醫師建議"行動不便宜.休養一個月"的診斷書請假
: 人事批示:
: 醫療機構所開立需療養之期限,僅供機關給假之參考,機關得衡酌實際需求核給公傷假;
: 本次受傷程度似不應申請長達一個月時間療傷.
: 公教人員遭受職災後的復工
: 全憑人事和校長的專斷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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