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年金改革 新版法條疑問整理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7/03 23:09), 7年前編輯推噓25(2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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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最近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個人整理了幾個不合理之處,想提請大家討論,各位有發現其他不合理處也歡迎補充 相關法規參考連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初稿:https://goo.gl/p2eEdU 公務人員退休法:https://goo.gl/6aLFb7 公務人員撫卹法:https://goo.gl/mMpX1g 公教人員保險法:https://goo.gl/zsK4Q1 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s://goo.gl/nGh4tX 1.第八條第二項: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討論:有關員工提撥的部分,第二層年金(相當於退撫)各國大部分都採確定提撥制(由    員工自行決定提撥率),也有採確定給付制(固定提撥率)或恩給制。就是沒有人    採「依財務狀況提撥」制。所謂「依財務狀況提撥」,只有針對雇主提撥率,以支    持基金運作成本為考量而設。如果用「依財務狀況」來規定員工的提撥率,會衍生    公平性的問題。舉個例:本法第八十六條有併計其他保險年資來請領月退的相關規    定,但卻沒有註明需補繳退撫年金及利息,如此一來必定造成基金的額外支出,後    續影響財務、提撥率上調,基金原有成員都被迫負擔這筆支出。類似的例子還有新    舊制,沒有補繳利息卻用與全新制相同標準領取退撫金,這也是造成原有基金財務    不良的原因之一。 2.第九條第一項: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         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     第二項: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         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三項:(略) 討論:參考勞退條例,雇主負擔部分之退休金應該是直接撥入員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屬於    員工個人帶著走的財產,不因服務公司不同而需繳回。而公務人員離職後,卻必須    退還雇主負擔部分,顯不合理。     3.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             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             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討論:按第一點結論,其他保險轉入退撫基金,其本息差額應計算補足。 4.第十四條第二項: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          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          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          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第三項: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          之。 討論:因本法第六條規定,舊制年資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予,新制年資退撫金由    退撫基金支出。若人員採取較多新制年資,顯然更加重退撫基金負擔。本著政府要    讓退撫基金「世世代代領的到、長長久久領到老」的思路,上述第三款顯不合宜,    至少應該改成「以對退休人員最有利方式定之」才較適合。    *註:若此處採新制年資需補足利息,真正反映出退撫所需收入,顯然退休人員會    更傾向採用舊制年資。 5.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          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          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          ,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討論:按本條意思只要一旦離職,並把自己繳的退撫金本息部分要回來,就喪失領回部分    的公務員年資。WTF??這是恐嚇公務員不能把退撫費用要回來嗎(雇主還一毛    不拔)?這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跟財產權?真不曉得退撫到底是給公務員保    障的還是坑人的? 6.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           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           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第四十條: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       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討論:上述「退撫經費」支出,依本法第四條用詞定義,指的是新制退休金部分。而年金    改革月退砍的順序,依三十九條是:|優存利息18%砍至9% -> 公保年金及優存利息    9%砍至0% -> 舊制退休金 -> 新制退休金 (至不超過替代率上限為止)|。很顯然    最多砍到第三項就會到達上限。按這個方法砍,月退休金名義上幾乎都是砍掉18%,    所謂的退撫經費支出根本一毛都沒砍到,更遑論挹注回退撫基金。    *註:我也覺得這個推論很不可思議,希望有人能指出我的錯誤,不然......。若       解讀是對的,年改對退撫基金延命的效用完全就只有靠多繳的部分,沒減低       任何支出。 中間還有一些條文涉及財產及權利義務關係,也覺得挺不合理,看有沒有人願意補充 以上,希望大家能把真理越辯越明,找出本法不合理之處,也才有本錢爭取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69.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9094558.A.A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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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這麼晚了還要看條文?,先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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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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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真的很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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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細讀,DPP藏太多魔鬼在細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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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不過不合理也沒辦法怎樣,除非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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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又是狠狠的凹一頓大家嗎 有夠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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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莫名其妙 先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把公務員福利搞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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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爛後 你覺得未來一片黑 無法做到退休 決定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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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抱歉 明年7月以後你離職還不把錢還你 因你沒做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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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我解讀起來也是認同推論! 越看仔細越想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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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五年離職本來就說好可以帶走的錢都是假的 也是啦 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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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砍完跟你說謝謝了 5年的公退才幾十萬 砍你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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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不知道勞退雇主提繳可以這樣扣回來的,看來不只勞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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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勞退也要來一下了,不是很想拉近與公務員的差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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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滿滿的惡意,這條要怎麼反應上去完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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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就是你明年七月以前不離職領走,就要做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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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如果生病不能做到退休,也都不給? 太惡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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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p 的惡劣一覽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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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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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失望自願離職的人還被狂凹 兔死狗烹 這政府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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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將亡 必有妖孽 勞基法務必比照辦理阿? 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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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很好,希望有人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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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基法舊制退休金也是要在同一事業單位成就退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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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以請領退休金,但也因為不是很合理,所以才有勞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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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產生(雇主提撥之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而消失)... 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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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員退撫相關條文修法改革,公務員離職卻只能領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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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提撥的部份?看來這部分相較於勞退條例卻是越修越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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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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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是說領回自己繳得錢,怎麼會是繳回僱主負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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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這跟現行約聘僱ㄧ樣,難道我理解法條錯誤,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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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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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他說的退還有一種我們主動繳回的感覺,事實上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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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本來可領雇主繳的部分(5年以上),勞工帳戶帶著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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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就可以,我們現在卻被新法改成被剝奪這項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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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少了這項權利,感覺錢退給政府了,可是用退還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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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動詞是不精準的,因為是不能領,不是我們還要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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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用這個詞跟領不到同義,但是過程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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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不管做多久,離職都是可以領回自提跟政府提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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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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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退的角度看就是繳回雇提,那本來就該是勞工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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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退休金本就是雇主應該負擔的成本,提撥後算是員工財產的一部分 勞工的話按勞退條例,雇主提撥的錢是進勞工退休金專戶,公務員是進退撫基金 錢存放的方式不同,但本質上都是屬於員工而不是雇主,所以才會用繳回這個詞 ※ 編輯: majx0404 (1.169.69.65), 07/04/2017 07:40:36 ※ 編輯: majx0404 (1.169.69.65), 07/04/2017 0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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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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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看待政府撥補65%這一塊的角度不同,而會有不同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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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雖然我們會認為這是我們的財產,事實上目前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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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務員繳的加上政府的不足額提撥,要領的再從基金裡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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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政府從來沒有放足夠的錢在我們的帳戶裡,所以我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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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繳回這個用詞,而是說因勞雇不平等而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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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陰魂政府定的惡法還會有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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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magic,是"被不經協商強迫改為須被扣留信用破產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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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失去按原契約離職領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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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比較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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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DPP職業歧視的惡意在這次立新法已經表露無遺的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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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寄放退撫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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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大家一定要做滿就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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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前年有針對舊制退休金修法,要求雇主在勞工成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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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條件時,要試算退休金並足額提撥。當然也很多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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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反應沒有錢什麼的,沒辦法一下子補足差額之類的。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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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撫這塊,如果政府這個雇主之前沒有百分百盡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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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提撥的義務,政府怎麼不訂法令要求自己補足差額呢?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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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是修法降低自己的責任?這跟那些喊沒錢不足額提撥舊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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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金的慣老闆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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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是球員兼裁判,雇主兼法律制定者,我們一點辦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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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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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個人帳戶制,基本上要玩贏政府機會不高,任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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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求雇主的事自己都做不到嘛,加班費例假特休折現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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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就是回歸勞工,什麼制度都比照勞工,勞動條件跟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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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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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均比照勞工是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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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些問題如林萬億跟副總統之流者都沒有看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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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兩位還很感激立委做的改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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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言,他們都知情,那一切盡在不言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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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政客做壞示範 就不怕民間老闆群起效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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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MbuUhM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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