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育嬰留停後休假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aniaque)時間7年前 (2017/06/08 23: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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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shiue (倒數計時)》之銘言: : 幫友代po : 請問~ : 102年3月底初任公職, ^^^^^ : 105.3.2-106.5.21間育嬰留停 ^^^^ 102年3月底 ~ 105.3月初 要怎樣算到 "3年又1個月"??? ^_^ 若要說3年又1個月,等於是 不足月的部分,算兩次了. 正規算法,也應該是 102年3月底~105年2月底 =>2年又11個月 105年2月底~105.3.02 =>不足1個月,酌予採認1個月 算有正足 3年. 這大概是"一般多數人事人員"的採認方式. 可是呢,實務訓練期間,是否採計為休假年資?? 這部分應該是 104.01以後錄取人員才不採計. : (至105年3月工作年資爲3年1個月), : 我們人事幫我算的休假是 : 106年: 7*3/12 : 107年: 7*8/12 : 乘以比例我沒問題,不解的是爲什麼我無法用14天去乘比例呢? : 是因爲我復職後還沒工作滿一年, : 所以休假年資無法從7天跳14天嗎? : 還是其他原因? 你怎不問他??? ^_^ 難道你們家的人事人員,氣場強到讓你連當面問都不敢問?? ^_^ : 如果知道是哪個條文有規定,也麻煩提供, : 謝謝~ 人事人員不會咬人,別怕.....頂多用個雞腿便當就好(誤) 其實,大概猜得出來,那位人事人員的算法. 翻法條給你看,你大概就會理解了. ===============================================================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 定給假。 ^^^^^^ 第 8 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 ^^^^ 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 ^^^^^^^^^^^^^^^^^^^^^^^^^^^^^^^^^^^^^^^^^^^^^^^^^^^^^^^^^^^^^^^^ 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 ================================================================ 那位人事人員的計算邏輯,就是在 第7條第2項. 也就是 "採計休假年資"的算法,要到 "復職後第三年"才有給你當 baseline (就是第七條2項後段) 換言之,一般公務員認知是休假年資可以一直累加 (就是 baseline隨年資增加而增加) 可是,在這位人事人員對於法規認知上,則是只要你有異動,年資沒有銜接上. (註:銜接上,就走第8條第1項) 沒銜接上的,就必須走第八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回到最低 baseline ,也就是 7天) 所以 106年(回職後第一年) 107年(回職後第二年) 都是 7天 Baseline 要108年(回職後第3年), 才會回到 3年+106.05~107.12的休假年資 baseline -- 個人認為.....人事沒算錯(以法規來看的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20.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935759.A.C4B.html
文章代碼(AID): #1PEMrFnB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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