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預告微笑)時間7年前 (2017/06/06 12:1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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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 假設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 財產屬機關) ^^^^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契約要項二十(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及二十一(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變更概分2類,是機關通知商變更的or廠商要求變更的 先由簡單的先說 1.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這邊沒有價金增加的問題,而且理由要很充分(要項裡只有4種情形) 開文者"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不適合引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或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想不出"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可以適用哪一種 舉個例子,2平板 規格內容裡面 1支規格內容有1、2、7項次規格 另1支規格內容有1、3、8項次規格 說實在的這2支手機要簽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都有點難度了 更何況"平板電腦"改成"筆電"? ------------------------------------------------------ 2.機關要變更的 這邊可以玩的就很多了 如果案情允許洽別的廠商的話,建議另案採購 不會有3方的問題,契約還是1對1 + 1對1 (把條件下清楚就好) 其他直接省略不說(開文者說是廠商提變更的不細探究) ------------------------------------------------------ 貼一下契約要項二十 二十一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二十、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 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 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 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83.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722342.A.406.html

06/06 12:25, , 1F
簡單講:只能圖利機關,不能圖利廠商
06/06 12:25, 1F

06/06 15:50, , 2F
21常用,但沒套用在原po這種更換產品的情況過
06/06 15:50, 2F

06/06 15:53, , 3F
21-4比較像機關開凱撒的馬桶,廠商說他們可以提供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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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53, , 4F
TO的,換!當然同意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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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21:46, , 5F
領機關的薪俸,在合法前提,為機關掙利益我倒覺得合情合理
06/06 21:4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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