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戶政相關問題消失
: ※ 引述《mandy97 (popo)》之銘言:
: : 想請問板上各位戶政前輩同仁們幾個問題
: : 問題1:
: : 在辦理櫃台業務時,有時難免會遇到不講理的民眾
: : 之前辦過某先生,因為是要核發印鑑證明 之前也沒登記過
: : 所以需要問他幾個問題 ,核對身分
: : (例如 改名次數、家中排第幾?)
: : 某先生整個狂怒,覺得他都拿身分證來辦事了
: : 那條法律規定 要問問題?
: : 大聲咆叫,後來資深同事過來圓場
: : 說的確沒有硬性規定??(可是明明公文有時都會說要再三核對民眾身分,補身分證
: : 或核發印鑑也好)
: : 後來看了戶籍法第68及77條規定
: : 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是否應能依這條跟民眾說明 確有法律規定呢?
: : 只是如果是單純核發印鑑證明,是否也能依上述法條 核對民眾身分?
不是依據戶籍法 核發印鑑證明不是戶籍法的戶籍登記事項
依據的是行政程序法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40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冒名辦理的時有所聞,上級機關不也三不五時地重申要求,做你該做的事!
因為不小心真的出事的時候,你的主管只會怪你,不會幫你。
不過萬一真的出錯也沒什麼好怕,冒領印鑑證明還沒有人告國家賠償勝訴的。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吳東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范賢文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光榮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有一不詳姓名之歹徒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持偽造之劉興宏名
義本票,以劉興宏債權人身分,向被上訴人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下稱竹北戶政
事務所)申領劉興宏之戶籍謄本,該所承辦人員疏未注意,竟予發給,使該歹徒得以
該戶籍謄本上所載之內容偽造劉興宏之身分證,並偽刻劉興宏之印章,再於同年月三
十一日持向竹北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竹北戶政事務所疏未查明其偽而予核發。
該歹徒乃以偽造之身分證及印鑑證明向伊冒稱其為劉興宏,並再偽造劉興宏之土地所
有權狀,向伊表示願以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伊遂
委由代書檢具該歹徒偽造之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向被上訴人新竹縣竹北地
政事務所(下稱竹北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竹北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亦
疏未查明該土地所有權狀係屬偽造,而於八十四年九月七日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並
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致伊因信賴該登記而交付一千一百一十萬元予該歹徒。惟竹北
地政事務所竟於伊向劉興宏實施抵押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逕自撤銷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致伊受有損害等情。爰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一千一百一十萬
元及法定遲廷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所屬承辦人員於執行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辦理抵押權設定
登記及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公權力行為,均係依法或依作業慣例而為,並無任何過
失可言。上訴人所受之損害係因該名歹徒之詐騙行為所致,與被上訴人之行為並無相
當因果關係存在,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又縱認被上訴人有過失,
惟上訴人於借款給該名歹徒時,亦未盡其徵信查明之義務,亦與有過失;況上訴人並
未舉證證明伊確有借款一千一百一十萬元予該歹徒,自難認上訴人受有何損害等語,
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及領款清單、他項權利證明書、偽造之土地所有
權狀及匯款單影本為證;惟查:(一)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
係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為
,且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苟有此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
生此項損害,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行為與行為後所生之條件相競合而生結果,二者倘
無必然結合之可能,行為與結果,仍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可言。本件縱如上訴人所稱有
貸與冒稱劉興宏之人一千一百一十萬元,然查前開金額鉅大,一般人在借貸時均會特
別謹慎,更何況上訴人係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熟悉商場上金錢往來之安全流程,對於
與其素不相識,甚且與介紹人黃睿在亦不認識之自稱劉興宏之人向伊借款一千一百一
十萬元時,竟疏未為人別辨認,及徵信查證,貿然借予鉅款,顯有重大過失。況竹北
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縱疏未注意審核申請人提出之文件或資料而核發戶籍謄本及印鑑
證明予自稱劉興宏之人,惟查該項過失行為並不必然發生上訴人受詐害之結果,尚須
結合上訴人疏未辨識身分及調查債信等行為,歹徒偽造「劉興宏」之土地所有權狀暨
上訴人與該歹徒共同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之行為,始有發生被詐害結果之可能。上訴
人主張之損害結果與竹北戶政事務所之行為間,尚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上訴人
主張竹北戶政事務所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
無據。
(中間略)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這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核對身分證照片沒有發現來的人是冒充,而且已查出本人戶籍登記
簿記事欄有「印登」章戳,卻因為找不到該印鑑條,也為了避免麻煩所以沒有調出原印鑑
申請書核對,就讓冒名者辦理印鑑登記,然後就糊里糊塗發印鑑證明出去(見臺灣高院
89,重上國更(一),3 ; 最高法院89,台上,1759),這樣明顯的失誤,國賠案還是一樣不
成立!
: : 問題2:
: : 每所的業務職務分配都不同,但沒硬性規定 總務需要負責戶籍登記申請書的保管吧?
: : 最近剛好卡到業務歸屬的問題,明明某同事的工作內容包含「戶籍登記申請書審核及
: : 保管」 ,他卻一直說,這所從以前開始,保管都是總務的工作??
: : ((星一才要拿工作職掌表跟某同事討論))
: : 因為不曉得其他所的狀態,所以想請問 有硬性規定 戶籍登記申請書保管是總務的嗎?
: : 一般都是會條列式說明 每個人的職掌項目吧?
這部分是貴所主管說了算!職掌表主管想改就可以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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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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