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張涵雅接尾牙或餐廳駐唱為何不算兼職?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白璧微瑕)時間7年前 (2017/01/17 11:32), 7年前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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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nglove (SAM)》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張涵雅平日是在公立國小教書,假日或課後會去接活動或餐廳駐唱 : 請問這樣為何不算是兼職?? : 是說只要教師課後從事的工作,只要跟教職無關就可以的意思嗎??? : 因為我是在某公司的尾牙上看到張涵雅,又在一些餐廳或電視上看到她的演出 : 對她的歌喉很敬佩...純粹只是想好奇問一下,為何她可以四處去唱歌表演不算兼職?? 您好,既然這麼關心張老師,那在下就稍作解釋: 先引相關規定: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規定如下: (一)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 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 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再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張老師倘若要兼職限制在以下工作: 第3點: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 司。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再從反面來看不能兼職的情形,依據第9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 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 審視張老師餐廳駐唱或是接活動表演,當然是不允許的,但我查過維基百科: 「張涵雅在賽後奠定發展音樂表演的信念,她暫時辭去教職,開始學習創作,並持續在各 PUB駐唱磨練歌藝。」 可見得張老師已經辭職,針對已經辭職的前教師就沒有甚麼兼職或不兼職的問題了。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6.157.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84623953.A.06C.html

01/17 11:47, , 1F
辭職還可以暫時的喔~
01/17 11:47, 1F

01/17 11:52, , 2F
應該是指留職停薪吧
01/17 11:52, 2F
應該沒有留職停薪的選項,倘若留職停薪那從事跟留職停薪無關的行為這樣也是違法的 ※ 編輯: moonfunss (163.16.157.213), 01/17/2017 11:56:07

01/17 12:50, , 3F
對,目前規定是留職停薪也不能做其他無關的事
01/17 12:50, 3F

01/17 18:32, , 4F
張涵雅老師還在教書唷...
01/17 18:3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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