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行政訴訟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25 23:24),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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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賢 : 發生了一事件,產生ABC 3個爭點 : 當事人已提起訴願,訴願結果A有理由 B無理由(駁回) C訴願時未提起 : 當事人因不滿B被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 -------------------------------------------------------------- : 請問第一個問題 : 當事人行政訴訟可以提起 B C 2個爭點嗎,這樣是否合於法定程序? : 第二個問題 : 機關於行政訴訟時可以請求法院駁回A B C 3個爭點嗎? : 先謝謝了 A的部分要看是不是除了原處分撤銷之外,還有要求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如果沒有要求另為適法之處分,原處分機關必須接受訴願機關的判斷,即便訴願機關 是錯的。 法務部 96 年 02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04389 號 說明︰ 三、次按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 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準此,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之拘束,訴願事件中 之原處分機關,非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稱得提起撤銷訴訟之人, 亦非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行政訴訟, 於法不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91年度訴字第2號 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1382 號判決參照)。 四、又查訴願之再審者,依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之規定,係指訴願人、參 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符合該條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對於確定訴願決 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行政院 89 年 10 月 26 日(89)台規 字第 30978 號函釋略以:「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確定之訴願決 定既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則原處分機關自應受該訴願決定效力之拘 束;另同法第 97 條亦已明定僅訴願人、參照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始得對 確定訴願決定提起再審,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自不得 提起再審。」另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2 日處會規字 第 0950056788 號書函,亦同此意旨,本部敬表贊同。(本部 95 年11月 9日法律決字第 0950041802號函(貴部諒達)說明四所示見解與上開行政 院函釋意旨不符部分,不再適用,併此敘明。) 五、本件林○○女士持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 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其子陳○○、陳○○生父姓名乙案,該確認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判決,無從據以否認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 原處分機關(戶政事務所)駁回申請之處分雖經相對人提起訴願並經訴願 決定撤銷,參酌前開說明,原處分機關固無提起訴願再審或行政訴訟之餘 地,惟查本件訴願決定主文既係「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 另為『適法』之處分。」而訴願決定復明顯違反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之 規定,則原處分機關似宜參酌本部 96 年 1 月 30 日法律決字 第 09500047172 號函內容,補充其他法律上理由(民事訴訟法上確認判決 之效力)後,再次為適法之處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訴願法第 96 條參照)。 至於C的部份,可能要問一下所謂的爭點C跟其他部份是同一訴訟標的還是 不同訴訟標的?但是不管怎樣,對方只要有提,貴機關一樣可以在答辯狀中 要求駁回,只是看要請求法院實體駁回還是以不合程序駁回、或者兩個一 起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18.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7409058.A.60F.html

10/26 21:47, , 1F
通常而言,不管爭點有幾個,請求事項都寫撤銷原行政處分
10/26 21:47, 1F

10/26 21:48, , 2F
比較特別的是當事人知道寫這樣,訴願一定遭駁回
10/26 21:48, 2F

10/26 21:49, , 3F
所以分列了2個請求事項,訴願結果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10/26 21:49, 3F

10/26 21:51, , 4F
當然行政訴訟一定是申請訴願當事人聲請的,目的是
10/26 21:51, 4F

10/26 21:54, , 5F
要用訴願結果的A有理由來成就B的爭訟基礎,爭訟中B再提新
10/26 21:54, 5F

10/26 21:54, , 6F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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