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改公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時間8年前 (2016/07/01 19:08), 編輯推噓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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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ktako (粉紅章魚)》之銘言: : 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36&Page=10876&Index=-1 : 公告都出來了! : 請把握公告7日內陳述意見及洽詢,大家務必至少打電話(02-82367113)去關心,讓保訓 : 知道103-104年錄取考試人員都很關心,請他們重視,並在新修正條文納入保障這兩年 : 試錄取人員的權益,否則等修正條文拍板定案後,恐很難再爭取,畢竟於法有據;如有 : 他寫信箱陳情等事項,也請大家不吝分享,集中力量,爭取原本權益。 小弟不才,試寫了兩個觀點給103.104的錄取同學們參酌。 兩個平等原則的違反—論多數類科任意修改成不占缺訓練之問題 (一)不占缺受訓之謬誤 所謂不占缺訓練之本旨,例如目前行政警察,移民官或監所人員之考試訓練,其考試及格 後並非即依照單純之考試成績予分發至某單位,而係取得受訓之資格,其分發下單位選填 志願則需待將來至不同的專業單位(例如保安警察各大隊或矯正訓練所等)受訓完成並結訓 後,將受訓之成績與早先考試之成交依照不同比例合併計算,作為分發單位之依據。 而高普考或司法特考其他類科則不然,錄取人員即直接依照錄取成績作單位選填分發完成 後,先至分發單位報到完成,且於差勤系統登錄受訓公假,始進行集中專業受訓,並於受 訓完成後至單位任職。 由上可知,強行將所有類科考試歸類為不占缺受訓,乃是未考量事物本質不同而擅自橫斷 之齊頭式平等,其未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有違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 (二)錄取人員同工不同酬之悲哀 而在考試院開始分階段實施不占缺制度計畫的同時,又再度製造了新的不平等問題,從而 導致同工不同酬,非常嚴重的後果,且再次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本旨大相逕庭。 舉例而言,由於原住民特考未在不占缺計畫時程表中,故而同樣103跟104年錄取的各類科 原住民考生,以司法四等法警類科為例,由於考試規則未修改,所以原住民法警依然是占 缺訓練,因此將可如同以往,繼續在第一年之後就擁有完整的七天休假與公保退撫年資的 計算,而司法特考晉用的法警,則因為此制度而僅擁有五天的休假與補助額度,造成同一 年度錄取晉用之公務人員,僅因為參與不同考試類科錄取,在進入同樣的分發單位服務後 ,形成同工卻不同酬(假期天數不同,休假補助金額不同,公保保障不同,退撫年資計算 不同)的窘境,相信這絕非是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保障意旨相左。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大家集思廣益一起努力爭取,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07.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7371289.A.A9C.html

07/01 22:14, , 1F
這篇寫得很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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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30, , 2F
推這篇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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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59, , 3F
年金改革退休老人吵不能砍他的 新人被凹到死還推90制 對嗎
07/01 23:59, 3F

07/02 00:00, , 4F
推 看到你的又想到可以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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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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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2, , 6F
Push
07/02 01:32, 6F

07/02 10:53, , 7F
同工不同酬?可以順便幫初考拗高考的薪水嗎。謝謝
07/02 10:53, 7F

07/02 10:58, , 8F
樓上吃飽沒?沒吃飽再去吃
07/02 10:58, 8F

07/02 11:25, , 9F
人事果然一條鞭
07/02 11:25, 9F

08/03 20:35, , 10F
初考很多做收發? 高考有很多做收發嗎?
08/03 20:3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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